人物履歷
1969.10—1971.05,內蒙古自治區磴口縣沙金胡套海公社通訊員。
1971.05—1976.03,中國人民解放軍5108部隊64分隊戰士。
1976.03—1977.07,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盟農機廠工人。
1977.07—1981.07,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政治處幹部。
1981.07—1986.05,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交警支隊海渤灣中隊副指導員。
1986.05—1988.01,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交警支隊副隊長。
1988.01—1991.02,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交警支隊隊長。;
1991.02—1994.07,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司法局副局長兼勞教所所長。
1994.07—1998.05,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
1998.05—2003.06,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盟公安局局長。
2003.06—2007.12,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公安局局長。
2007.12—2010.09,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兼公安局局長。
2010.09—2013.01,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黨委委員、副廳長(正廳級)。
2013.01—2015.01,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黨委委員、副廳長(正廳級)、自治區政協委員。
2015.01—2017.12,內蒙古自治區十一屆政協委員。
2017.12,退休。
人物事件
違紀違法
2018年10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發布訊息稱,內蒙古公安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孟建偉(正廳級)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開除黨籍
2019年5月10日,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對自治區公安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孟建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孟建偉理想信念、宗旨意識喪失,目無黨紀國法,對抗組織審查;違反議事規則,未經集體研究個人決定重大事項,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在幹部選拔任用過程中收受他人財物;將公權力淪為謀取私利的工具,收受禮金,向國家公職人員贈送禮金,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及其子女收受對方巨額財物,縱容、允許配偶在其管轄地區經商辦企業,縱容、默許配偶以本人名義為親屬安排工作;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干預案件審查,違規批准購買民用槍枝彈藥;生活作風腐化,造成不良影響。
孟建偉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民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影響極壞,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監委委員會會議審議並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孟建偉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