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鹽

即各鹽場生產的余鹽。 清制,各鹽場本年所產鹽斤,除按引撥配外,尚有餘鹽,國家可發帑收領,存於鹽庫,俟正鹽遲缺不敷配引時,撥配庫存發商行銷。 又,清代準許鹽商於額定鹽數之外,每包鹽多帶若干斤作為運途鹵耗,其耗余之鹽作為子鹽。

鹽政用語。即各鹽場生產的余鹽。清制,各鹽場本年所產鹽斤,除按引撥配外,尚有餘鹽,國家可發帑收領,存於鹽庫,俟正鹽遲缺不敷配引時,撥配庫存發商行銷。賣出價銀,除繳還帑本外,所獲之贏餘,歸入京羨內上繳。又,清代準許鹽商於額定鹽數之外,每包鹽多帶若干斤作為運途鹵耗,其耗余之鹽作為子鹽。如廣東額定以一百五十斤成包,而實則春夏每包實重一百六十五斤,生鹽以四斤作鹵耗,熟鹽以五斤作鹵耗(秋冬每包重一百六十三斤,生鹽以三斤作鹵耗,熟鹽以四斤作鹵耗),其餘則為子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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