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第一條 。
第二條 威海市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履行對政府採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能。
凡接受威海市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政府採購辦)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在辦理政府採購事宜時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採購代理機構,是指集中採購機構和依法經認定資格的其他採購代理機構。
第四條 採購代理機構根據市政府採購辦的書面委託確定代理的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採購代理機構在辦理採購事宜時,必須堅持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誠實信用原則。
除涉及招標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和投標人及其商業秘密等保密事項外,其他所有與政府採購活動有關的事項應當全部對外公開,維護供應商的利益,保護供應商的知情權。
第六條 採購代理機構接受委託後,要核實採購項目的技術要求、規格、型號、規模、用途等,各種參數務必準確。
第七條 採購代理機構自市政府採購辦交付政府採購資料之日起,2日內制定本次政府採購活動日程,報市政府採購辦審查。
第八條 採購代理機構自市政府採購辦批准政府採購活動日程之日起,3日內編制完成招標檔案和採購公告,報市政府採購辦審查批准後,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在指定的媒體發布採購公告、發售招標檔案,收取並管理投標保證金。
招標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邀請;
(二)投標人須知;
(三)投標人應當提交的資格、資信證明檔案;
(四)投標報價要求、投標檔案編制要求和投標保證金交納方式;
(五)招標項目的技術規格、要求和數量,包括附屬檔案、圖紙等;
(六)契約主要條款及契約簽訂方式;
(七)交貨和提供服務的時間;
(八)評標方法、評標標準和廢標的規定;
(九)投標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及地點;
(十)中標服務費收取的依據和標準以及交納辦法;
(十一)對需要進行現場公證的政府採購項目,公證費收取的依據和標準以及中標供應商繳納辦法; (十二)市政府採購辦規定的其他應當載明的事項。
第九條 技術專家評審不得少於評標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採購代理機構人員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市政府採購辦的監督下,於開標前3日,從同級或上級政府採購管理機構設立的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中,通過隨機方式抽取評標專家;暫時不具備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的項目,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於開標前3日,向市政府採購辦提供技術專家評審候選人名單及資料,候選人名單不少於實際擔任技術專家評審人數的三倍,市政府採購辦按照有關規定確定。技術專家評審一經確定,不得更替,具體由採購代理機構負責辦理聘用手續,嚴格專家評審的保密工作,並負責管理。
同一單位不得有兩人或兩人以上在同一採購項目中任評審;同一名專家評審不得連續3次在本級政府採購活動中擔任評審。
第十條 在開標前,採購代理機構負責組織召開全體評標委員會成員會議,向評標委員會成員介紹本次採購項目的有關情況,明確政府採購紀律,提出評標過程中應注意的事項等。
第十一條 採購代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和既定的政府採購活動日程安排,舉行開標會,組織評標。
採購代理機構必須加強評標現場的管理,實行封閉式評標,除評審、採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政府採購監督管理機構現場監管人員和被邀請其他監督部門的人員外,其他人員一律不得進入評標現場;評標現場人員的通訊工具由工作人員統一妥善保管。
採購代理機構必須根據採購項目的不同情況,給予評標委員會成員足夠的審閱投標檔案的時間,原則上對每份投標檔案的審閱時間不得少於20分鐘。
採購代理機構必須將評標過程中所有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等記錄必須按照規定保管,以備存檔。
第十二條 評標過程中,採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對投標人進行質疑和要求投標人答疑。
第十三條 評標結束後,評標結果24小時內要通過“威海政府採購網”公告;同時對中標或成交供應商,採購代理機構和市政府採購辦聯合簽發書面通知。
第十四條 採購代理機構自中標通知書籤發之日起,1日內擬定政府採購契約並報市政府採購辦審核;市政府採購辦對政府採購契約審核同意的當日,組織各方簽訂政府採購契約。
第十五條 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於中標通知書籤發之日起,5日內無息退還未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3日內轉入履約保證金專戶,有關投標保證金的管理嚴格執行《威海市政府採購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採購代理機構自簽訂政府採購契約之日起,5日內將本次政府採購活動的採購檔案移交市政府採購辦。採購檔案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檔案目錄;
(二)《政府採購計畫表》;
(三)政府採購活動日程;
(四)技術專家評審候選人名單;
(五)招標公告或邀請函;
(六)招標檔案;
(七)領取招標檔案企業名單;
(八)參加招標企業簽到名單;
(九)報價匯總表;
(十)評標委員會成員評分表或意見書;
(十一)評標委員會成員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複印件;
(十二)中標通知書;
(十三)投標檔案;
(十四)政府採購契約;
(十五)現場公證項目的公證書;
(十六)政府採購情況報告;
(十七)其他採購活動記錄。
第十七條 市政府採購辦委託採購代理機構採用其他政府採購方式辦理政府採購事宜時,應當按照上述條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採購代理機構在辦理政府採購事宜時,必須嚴格執行市政府採購辦制定的有關政府採購工作的規章制度,並將其列為考核內容,計入考核結果;違反規定情節嚴重的,上報省級財政部門依法取消其採購代理機構資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的,按照法律的規定處理、處罰。
第十九條 本規定《威海市集中採購代理機構政府採購工作管理規定》由威海市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威海市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採購工作管理規定(試行)》(威采[2002]1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