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採購的社會監督管理,進一步增強政府採購的透明度,建立健全政府採購監督制約機制,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威海市政府採購的管理工作實行特邀監督員制度,政府採購特邀監督員是指接受威海市財政局聘任,對威海市政府採購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反饋意見和提出建議的人員,特邀監督員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特邀監督員從市級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中產生,要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並堅持迴避原則。
第四條 特邀監督員要關心和支持政府採購工作,熱心監督工作,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較強的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對政府採購相關的政策、法規和業務較為熟悉;身體健康,能適應監督工作需要。
經組織推薦並徵得本人同意,由威海市財政局向其頒發《威海市政府採購監督卡》;特邀監督員名單在威海政府採購網公布。
特邀監督員的日常聯繫工作由威海市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負責。
第五條 特邀監督員每屆聘請20人;每屆任期根據情況為二至三年,期滿後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意願可以續聘,因自身原因或不適宜履行職責的,市財政局可提前解聘。
第六條 特邀監督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政府採購有關工作會議,了解我市政府採購工作安排和部署,聽取工作情況通報;
(二)參加政府採購研討和學術交流活動,宣傳政府採購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有關程式等;
(三)根據監督工作需要查閱有關政府採購政策、法規、檔案和資料;
(四)對重大的政府採購活動進行現場監督;
(五)對預算單位政府採購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對供應商的履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對違反政府採購廉政制度的進行檢舉、反映;
(八)對政府採購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九)特邀參加政府採購投訴調查。
第七條 特邀監督員應邀積極參加政府採購有關活動;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依法監督;遵守政府採購工作程式和規定;保守政府採購工作秘密和商業秘密。
第八條 特邀監督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應主動出示《威海市政府採購監督卡》;被檢查單位和人員應積極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九條 市財政局半年召開一次特邀監督員會議。特邀監督員要向財政局通報工作情況,反饋對政府採購工作的建議、意見和要求。
第十條 對阻撓特邀監督員履行監督職責、拒不接受監督的,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予以嚴肅處理。
第十一條 本規定《威海市政府採購特邀監督員管理暫行規定》由威海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