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寧縣草海公益協會

威寧縣草海公益協會

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非政府 非營利 純公益社會組織

草海公益協會章程(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社會各界愛心人士和愛心網友的倡議,在共青團威寧縣委的大力支持基礎上,設立草海公益協會,並制定本章程。本章程適用於草海公益協會的全體成員。

第二條 組織全稱: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草海公益協會。

第三條 草海公益協會是依託回報家鄉,致力於威寧縣及周邊貧困地區以教育為主的公益事業,由自願參與的義工和志願者組成的地方性社會公益組織,是一家非政府組織的非營利性民間社會團體,是社會公益力量的一個組成部分。草海公益協會具有公益性、民間性、網路性、志願性的特點。

第四條 草海公益協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建立健全組織機構,依法開展活動,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條草海公益協會屬於經過登記註冊並積極參加公益活動的志願者集體所有。

第六條 草海公益協會以幫貧助學為宗旨,以家鄉情結為紐帶,以網站論壇為平台,團結一切可團結的力量,合理運用一切資源,改善貧困山區兒童的教育條件。並把這種模式進行宣傳推廣。

第七條 草海公益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威寧縣團委,負責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八條 草海公益協會辦公住所設定在威寧縣沿河西路。

第二章

業務範圍和活動地域

業務範圍:(一)獨立或聯合其他組織開展資助活動、就學物資捐贈、貧困學校免費午餐項目、邊遠地區校舍修繕、貧困學生圓夢大學、民族文化傳承發展等,並不斷嘗試其它愛心助學和公益文藝發展模式;(二)接受志願者加入志願者的申請和退出;(三)接受黨政機關、愛心企業、愛心組織和愛心人士捐贈,妥善使用和管理捐贈錢物,按要求使用並接受監督;(四)開展“益家人”一對一助學項目相關事宜;(五)開展“為空巢老人點一盞燈”系列活動。(六)廣泛聯繫有關組織和人士,積極爭取更多力量參與愛心公益事業,按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上報工作情況,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和指導。(七)開展“心疼小手”系列公益活動及。(八)開展災害管理,防災 救災 災後服務。(九)抗艾拒毒公益活動

第九條 活動地域:主要業務活動範圍為貴州省威寧。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條 草海公益協會會員即經過登記註冊的志願者個人;原則上不接收單位會

員。

第十一條 申請作為草海公益協會志願者,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承認並擁護本章程;(二)有加入草海公益協會的意願,遵守草海公益協會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並積極參與草海公益協會的各項活動;(三)年齡18-55周歲,身體健康,具備參加義務勞動的條件。草海公益協會原則是不接收未成年的學生志願者和超過55歲的老年志願者,但鼓勵他們在條件允許下積極參與志願服務活動;成年學生志願者在不影響學習情況下參與志願者工作。

第十二條 志願者入會程式:(一)本人提出加入申請,填寫《志願者申請表》,並提供有效身份證明;(二)經草海公益協會一名以上志願者推薦;(三)經草海公益協會理事會討論通過;(四)在貴州志願雲註冊並由草海公益協會在草海公益協會官方微博上公布志願者名單並發放志願者證和加入志願者QQ群。

第十三條 志願者權利:(一)自願加入或者退出草海公益協會(志願者在履行退會自由的權利時,應提前申明並書面通知草海公益協會理事會,交回會員證);(二)有建議權、批評權、投票表決權、被選舉權;(三)有權監督和檢查草海公益協會的各項工作以及揭露虛假的救助信息;(四)有權參加草海公益協會開展的各項活動,並享有草海公益協會提供的活動相應保險和活動必需的物資支持;(五)有權以文字、圖片、影象、活動等多種形式,宣傳愛心公益事業,介紹愛心援助情況,弘揚愛心,廣泛溝通團結社會各界愛心人士,共同促進愛心事業發展;(六)接受草海公益協會表彰和獎勵。

第十四條 會員義務:(一)模範遵守本章程,執行草海公益協會理事會的決議;(二)齊心協力維護草海公益協會的榮譽、利益和形象;(三)不謀私利,以奉獻精神併力所能及地為草海公益協會做出貢獻;(四)接受草海公益協會的工作和任務,積極主動參加各項活動,一年內未參加三次以上志願者活動的,主動申請退出或由理事會宣布除名;(五)自覺承擔義務工作,放棄有償服務;(六)團結互助,不允許製造紛爭和分裂。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草海公益協會的最高組織機構是草海公益協會志願者代表大會;志願者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經理事會召集可以臨時召開大會,部分成員可以藉助現代通訊技術參加),選舉草海公益協會理事會並對草海公益協會大事項做出決議。每年召開一次年會,總結該年度工作成績;部署下年工作計畫。

第十六條 草海公益協會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是志願者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履行草海公益協會領導職責的的常設機構,按照《草海公益協會理事會章程》設立。

第十七條 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委員組成,由志願者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和罷免,每屆任期兩年。第一屆會長是草海公益協會法定代表人(對協會事務具有一票否定權)。

第十八條 理事會活動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理事實行集體領導下的分工負責制,理事分設相應小組以加強對各項工作管理,由理事或理事會確定的志願者兼任部長。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並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包括候補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可以充分藉助現代計算機技術條件召開遠程會議和表決。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一)執行志願者代表大會的決議;(二)提名任命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委員;(三)籌備召開志願者代表大會,並向其報告工作;(四)決定義工的吸收和除名;(五)決定或終止與其他組織或基金會的合作;(六)維護草海公益協會官方微博正常運行,團結領導志願者組織開展工作;(七)妥善管理草海公益協會資產和捐贈財務,按時公布財務收支狀況並接受志願者質詢和監督;(八)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一條 經費來源:(一)會費(二)愛心企業、愛心組織和愛心人士的捐贈;(三)政府資助;(四)利息;(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條 經費中嚴格區分捐贈資金和辦公經費並分別實行單位專戶管理;組織運行必要的辦公經費和工資支出由組織成員自願捐贈,社會自願捐贈和慈善基金會捐贈。徵得捐方同意情況下,可以從捐款中提取10%補充機構運行所需。辦公經費在帳經費總量超過5萬元必須安排捐出,且要定期公布並接受登記部門、主管單位和社會各界監督。

第二十三條 草海公益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公益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辦公經費用於對救助的求證經費、編輯印發宣傳資料費用,網站建設相關費用,專職人員出差相關費用和公益活動車輛用油等合理支出的經費。義工的就餐等個人生活必須費用由個人按照AA制形式承擔,不列為辦公費用支持範圍。

第二十四條 制定《草海公益協會財務管理制度》並實行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並,保證財會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所有資金必須進入單位賬戶管理,嚴禁捐贈資金進入個人賬戶;所有支出必須提供有效票據並經草海公益協會秘書長、會長“雙簽”後方可報銷。

第二十五條 配備或聘請具有專業知識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原則上由具有相關資質條件的志願者擔任以減輕組織負擔,如不具備條件可聘請有償專業人員擔任。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需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離任時,必需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會計人員每季度向理事會匯報一次財務收支情況並在草海公益協會上公布,接受社會各界愛心人士和全體志願者的監督。重大開支須提前報請理事會審批。草海公益協會的捐助賬號由理事會商定和公布,統一受理和管理。

第二十七條 除專職人員之外,草海公益協會理事會成員及其他管理人員、志願者均為愛心奉獻,不享有任何工資報酬。

第六章

紀律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冒用草海公益協會的名義、標誌和有關資料進行違法活動的,草海公益協會有權要求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草海公益協會的資產;草海公益協會管理和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挪用公款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三十條 對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形成修改草案報志願者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一條 修改章程,須在志願者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置

第三十二條 由不可抗原因需要終止,由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三十三條 草海公益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第第三十四條 草海公益協會止須經志願者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按《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進行變更登記和註銷登記。

第三十五條 草海公益協會終止後所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後定向捐給縣內用於與草海公益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最終解釋權歸草海公益協會理事會。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在執行過程當中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發生衝突,以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自草海公益協會志願者大會討論通過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開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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