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振華,男 ,江蘇省海門市人,1954年出生,歷任肥東縣縣委常委、組織部部長,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等職務,
2007年被合肥市檢察院立案偵查,在2001年至2006年,姜振華在擔任肥東縣委常委、組織部長、縣委副書記、縣紀委書記期間,利用分管工業經濟、開發區工作的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賄賂總計人民幣369509元、美金5000元,為他人謀取利益。
2007年4月,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8年;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8年零6個月,並沒收個人財產8萬元,對其犯罪所得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財產繼續予以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