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東縣紀律檢查委員會

10.效能監察室(縣行政效能監察中心)負責全縣效能建設工作的綜合指導和監督檢查;對效能監察對象轉變職能、履行職責、改進作風、提高效率、勤政廉政以及執行行政效能建設規定等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組織、協調行政機關效能建設情況的績效考評;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效能監察意見或建議;受理和查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效能方面的投訴;負責調查處理效能監察對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違反行政效能建設規定的行為;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2.派駐紀檢組、監察室協助駐在部門(包括所負責單位)黨組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協助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開展黨員幹部廉政教育;負責向歸口紀檢監察室報告駐在部門(包括所負責單位)的監督事項;負責做好受理範圍內不穩定因素的排查、化解和黨員幹部違紀線索的報告工作;協助歸口紀檢監察室做好信訪、案件檢查和監督檢查工作;完成縣紀委、監察局及駐在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3.紀工委、監察室協助黨工委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協助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開展黨員幹部廉政教育;負責所在部門(單位)重要事項的監督檢查;負責所在部門(單位)信訪和案件檢查工作;受理所在部門(單位)黨員幹部不服處分的申訴;完成縣紀委、監察局及所在部門(單位)交辦的其他工作。

工作職責

縣紀律檢查委員會與縣監察局合署辦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的體制。合署後的縣紀委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政府行政監察兩項職能,對縣委全面負責;監察局仍屬政府序列,接受縣政府領導。
(一)縣紀委主要職責
根據《黨章》規定,縣紀委的主要職責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的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縣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除上述三項主要職責外,縣紀委要做好五項經常性工作,即:要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維護黨紀的決定;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的權利。
(二)縣監察局主要職責
根據《行政監察法》的規定,縣監察局的主要職責是:加強監察工作,保證政令暢通;維護行政紀律,促進廉政建設;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具體包括: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受理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組織協調、檢查指導政務公開工作和糾正損害民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工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

內設機構

1.辦公室
了解、綜合全縣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總結經驗,推廣典型;負責全縣紀檢監察信息報送和內刊編印;草擬、審核委局工作計畫、總結、報告、通知等文稿;負責全委會、常委會、辦公會等有關重要會議的會務;負責委局重點工作和重大事項以及領導交辦事項推進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認真調查研究,為常委會決策和指導工作提供參考;承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議案辦理扎口工作;承擔機關電子政務建設管理、機要、保密保衛、文書檔案、印章管理工作;承擔依法治縣、綜合治理、國家安全、招商引資、掛鈎幫扶等工作的綜合協調;承擔機關車輛安排調度管理工作;承擔機關資產、財務管理工作;承擔內外聯絡、協調和對外接待工作。
2.教育調研室
宣傳黨紀政紀和有關政策法規,宣傳反腐敗鬥爭和黨風廉政建設取得的重大成果,宣傳在改革開放和反腐敗鬥爭中湧現出來的先進典型;通過報刊、新聞發布和新聞報導等渠道,對黨員、幹部進行遵紀守法、反腐倡廉的教育,組織編寫黨課教材,提供教育參考資料。對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及其政策問題進行調查研究。
3.信訪室(縣行政監察舉報中心)
辦理委局機關、領導及各職能部門收接的檢舉、控告及申訴來信、來訪、來電、網路舉報等;篩選、提供案件線索,綜合分析信訪舉報情況,按規定程式向領導、上級機關及有關單位或部門提供重要信訪信息;對上級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部門交辦的要求調查並報結果的信訪件扎口管理,採取多種形式進行督辦,對本部門向下交辦要求調查並報結果的信訪件,按要求進行督辦、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信訪件按照規定程式實施信訪監督或直接查辦;協調處理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信訪舉報問題,參與排查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不斷拓寬信訪舉報渠道,引導民眾依法進行信訪舉報,維護正常的信訪秩序;定期統計、報送信訪舉報有關數據;調查研究信訪舉報工作情況,總結交流信訪舉報工作的經驗,擬訂相關規章制度,貫徹落實上級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工作有關規定和任務要求,對下級紀檢監察信訪舉報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對本部門工作中形成的有關信訪材料按規定整理、歸檔;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4.案件審理室
審理由縣委、縣政府、縣紀委、縣監察局批准立案查處的違犯黨紀政紀的案件,報送市委、市紀委、市監察局、縣委、縣政府審批的案件;提前介入審理縣紀委、縣監察局決定立案調查,因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案件;審理下級紀檢監察組織報送的特別重要或複雜的案件、備案案件;協助審理下級紀檢監察組織立案案件;審理下級紀委對同級黨委處理案件的決定有不同意見,請求予以複查或複議的案件;受理按規定應由縣監察局複審、覆核的案件;受理黨員幹部不服黨紀處分、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指導全縣紀檢、監察系統的案件審理工作。
5.執法監察室
監督檢查黨政機關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決定、命令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規章、決定、命令以及縣委、縣政府規定、辦法的情況;對行政執法、監管部門的執法監管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根據縣委、縣政府、縣紀委、縣監察局和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統一部署,組織開展全縣性的執法監察活動;會同有關部門對重大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制止、糾正和查處在執法監察中發現的違法違紀問題;綜合、協調、指導全縣執法監察工作。
6.幹部管理室
了解、綜合全縣紀檢監察系統組織建設、幹部隊伍建設情況,進行工作指導和監督考核;負責對紀檢監察幹部進行考察,提出任免意見;組織和指導全縣紀檢監察幹部的業務培訓工作;保護紀檢監察幹部合法權益,受理並調查對紀檢監察幹部的檢舉控告;負責機關人事及離退休老幹部管理工作。
7.紀檢監察室
負責縣紀委、監察局自辦案件。檢查全縣黨員、幹部違反黨紀、政紀的大要案件,檢查領導交辦的需要直接查處的案件。
8.案件管理室
負責案件線索的統一管理;了解全縣紀檢監察案件檢查工作情況,做好查辦案件的指導、協調和聯繫工作;承擔對辦案工作監督檢查、對重大案件跟蹤督辦的具體工作;承擔全縣紀檢監察案件綜合分析研究及情況統計、月報工作;組織對重大典型案件的剖析,形成剖析報告和警示教育報告,做好辦案的相關後續工作;承擔縣委反腐敗協調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9.黨風廉政建設室(縣懲治腐敗廉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縣糾正行業不正之風領導小組辦公室)
對全縣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糾正行業不正之風及開展相關專項治理提出部署建議並組織實施;負責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抓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落實;抓好黨內監督各項制度的落實;協調黨風廉政建設、糾正行業不正之風和相關專項治理重大案件的查處;負責特邀監察員的管理和活動的組織工作;負責縣懲治腐敗廉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縣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縣糾正行業不正之風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10.效能監察室(縣行政效能監察中心)
負責全縣效能建設工作的綜合指導和監督檢查;對效能監察對象轉變職能、履行職責、改進作風、提高效率、勤政廉政以及執行行政效能建設規定等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組織、協調行政機關效能建設情況的績效考評;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效能監察意見或建議;受理和查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效能方面的投訴;負責調查處理效能監察對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違反行政效能建設規定的行為;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11.黨風廉政建設教育中心
承辦縣紀委、監察局對全縣廣大黨員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的黨風廉政建設教育活動;拍攝、製作黨風廉政建設宣傳教育片;收集並集中展示涉及廉政文化建設的實物、圖片、資料和我縣反腐倡廉成果的資料;為縣紀委、監察局提供符合要求的紀檢監察案件檢查專用場所,提供相應的技術和後勤保障。
(二)派駐(出)機構主要職責
1.派駐紀檢監察室
負責所轄鎮(歸口部門)重要事項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黨的章程和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制度,執行縣委、縣政府和上級部門決策、命令、工作部署及踐行科學發展觀的情況,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維護黨的政治紀律,貫徹民主集中制,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勤政廉政、黨務政務公開的情況,重大問題決策、重大項目安排、重要幹部選拔任用、大額度資金使用以及建設工程招投標、政府採購等情況;承擔所轄鎮(歸口部門)檢舉控告類信訪問題的核實處理和案件檢查工作;完成縣紀委、監察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2.派駐紀檢組、監察室
協助駐在部門(包括所負責單位)黨組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協助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開展黨員幹部廉政教育;負責向歸口紀檢監察室報告駐在部門(包括所負責單位)的監督事項;負責做好受理範圍內不穩定因素的排查、化解和黨員幹部違紀線索的報告工作;協助歸口紀檢監察室做好信訪、案件檢查和監督檢查工作;完成縣紀委、監察局及駐在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3.紀工委、監察室
協助黨工委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協助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開展黨員幹部廉政教育;負責所在部門(單位)重要事項的監督檢查;負責所在部門(單位)信訪和案件檢查工作;受理所在部門(單位)黨員幹部不服處分的申訴;完成縣紀委、監察局及所在部門(單位)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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