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
約翰·奧斯丁(John Austin,1790-1859),英國法學家,“現代英國法理學之父”,法律實證主義創始人之一;1818—1825年從事律師職業;
1826年被任命為倫敦大學第一任法理學教授;
曾於1828—1832、1834年在倫敦大學和英國法學協會會所開設法理學系列講座。其代表著作《法理學的範圍》(1832、1863)和《法理學或者實證法哲學講演錄》(1863)均根據講座內容整理而成。
經歷
奧斯丁的學術思想主要淵源於托馬斯·霍布斯 和傑里米·邊沁。霍布斯關於“強勢政府”(權力)和實在法(主權者的命令),以及建立現代社會秩序之必然性的論述,是奧斯丁法理學的基本主題。
邊沁對功利主義原則的闡述,對法律和道德、注釋法學和評論法學的區分,則為奧斯丁尋求法律實證知識以建立現代社會秩序的努力,提供了重要的指引。
奧斯丁的貢獻主要在於:設定了分析法學的基本規則,而正是這些規則界定了法律實證主義的基本特徵;在邊沁學術遺產的基礎上,努力通過嚴格的科學程式創設法理學學科體系,使法理學作為法學的一個分支成為可能。
奧斯丁法學思想的主導性論題是,法律是功利主義政府的工具.其主要學術觀點包括:
1.“法”的含義.“法”包括嚴格意義上的法和並非嚴格意義上的法;嚴格意義上的法表現為上帝為人類制定的“上帝法”、人類自己制定的“實在法”、實際存在的社會道德規則;並非嚴格意義上的法表現為比喻意義上的法。但凡嚴格意義上的法,都具有“命令”的性質。
2.法理學的範圍。“實在法”,即“政治優勢者對政治劣勢者制定或發布的法律”,是法理學以及與具體法律制度相關的法律科學的真正對象。“法”這一術語,就其最為普遍的理解方式和嚴格含義的語詞使用而言,可以認為是一個理性人為約束另一個理性人而制定的規則;在人對人設立的各種法律規則中,有些是由政治優勢者(主權者與臣民)設立的,在獨立國家或獨立政治社會中,則是由行使最高和從屬統治權力的人設立的,這些才是法律科學的主題.法理學應該從眾多的法現象中辨別出並著力研究“實在法”.
3.上帝法(自然法)、功利原則和社會正義。在上帝法中,有些是人們可以明顯發覺或心領神會的,而有些則是朦朧不見的;朦朧不見的上帝法,又稱自然法。自然法,只能是人類從上帝的良善,以及從人類行為的趨向中,匯集總結而來,也就是說,上帝的仁愛或者人們所說的“社會正義”,以及一般性的功利原則,才是理解自然法的渠道。同時,功利主義也是政治組織目標(如社會正義、共同福利)的關鍵原則,測量尺度。因此,功利原則既是自然法實證化的認識論原則,也是確立現代社會秩序的實踐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