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1、宣傳、發布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針、政策、有關法規和規章制度。
3、組織監督檢查市場競爭行為,查處壟斷和不正當競爭案件,依照法律、法規打擊流通領域的走私販私行為和經濟違法違章行為。
4、組織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組織查處侵犯消費者權益案件,查處生產、經銷摻假及假冒產品行為。
5、組織實施全旗各類市場的規範管理和監督。
6、組織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
7、組織管理經濟契約,組織查處契約欺詐行為,組織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監管拍賣行為。
8、組織管理全旗商標的註冊工作,組織查處商標侵權行為。
9、組織管理全旗的廣告發布與廣告經營活動。
10、組織管理全旗的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和私營企業的經營行為。
11、承辦國家交辦的其他工作。
領導分工
黨組副書記、系統黨委書記:盧慶國 協助局長工作,主管黨建、老幹部、史志工作,分管黨辦。
副局長:孫淑梅 協助局長工作,主管物價、價格認證工作,分管物價綜合股、物價檢查所。
副局長閆:慧傑 協助局長工作,主管商廣、法制、個協工作,分管商廣股、法制股、個體私營企業協會。
副局長:孫長青 協助局長工作,主管公平交易、市場、12315指揮中心、消協工作,分管公平交易股、市場股、12315指揮中心、消費者協會。
副局長:王大鵬 協助局長工作,主管企業登記、信息中心工作,分管企業股、企業登記大廳。
紀檢員:劉海洋 協助局長工作,主管紀檢督察工作,分管紀檢督察室。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1、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協調機關政務工作。
2、負責本系統及局機關的會議組織、綜合材料起草、文秘檔案、機要保密等工作。
3、負責本系統及局機關的宣傳、調研、統計信息等工作。
4、承擔旗局機關的安全、保衛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5、負責旗局機關、派出機構所屬事業單位勞動工資、人事管理工作。
6、負責本系統的教育 培訓工作。
7、負責本系統機關的隊伍建設工作。
8、負責本系統經費預算、決算及資產、裝備管理工作。
9、負責本系統財務票據的發放與管理工作。
10、負責本系統財務監督審計工作。
11、負責本系統醫療保險、住房公基金的管理工作。
(二)法制股:
12、負責組織本系統工商執法監督,承擔或參與系統行政訴訟、應訴、聽證工作。
13、承擔本系統法制教育宣傳等工作。
14、負責對旗局派出機構執法稽查、目標管理及工作實績的考核。
15、負責本局及本系統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
(三)公平交易和消費者權益保護股:
16、組織查處市場交易中的壟斷、不正當競爭行為和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案件,查處走私販私和經濟違法違章案件。
17、負責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的監督管理。
18、組織查處制售假冒偽劣產品行為。
19、組織實施經濟契約行政監督管理。
20、負責動產抵押登記和管理工作。
(四)市場規範管理股:
21、規範管理各類市場經營秩序。
22、組織市場專項治理。
23、負責各類交易市場的登記管理。
24、組織監管經紀人、經紀機構。
25、組織監管拍賣行為。
(五)企業註冊管理股:
26、依法組織管理各類企業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的註冊工作。
27、核定註冊單位、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名稱、審定、批准、頒發有關證照並進行監督管理。
28、受理和指導轄區內商標管理和代理工作,依法查處商標侵權和商標使用中的違法行為。
29、負責廣告發布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廣告侵權及虛假行為。
(六)收費綜合股:
30、負責監督執行價格政策和政府定價,指導價格監督檢查和價格認證工作。
31、協調處理價格爭議和開展價格信息服務工作。
32、組織指導本地區收費管理工作,負責職權範圍內本地區行政事業經營性收費標準的調整和監管。
33、組織辦理《收費許可證》及年檢、審驗,參與整頓治理亂收費工作。
(七)個協:
34、個體勞動者協會、團委、婦聯工作。
(八)機關黨委:
35、負責局機關及派出機構和所屬事業單位黨群工作及離退休老幹部管理工作。
審批事項
一、審批事項6項
1、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各類市場登記註冊;
2、廣告經營單位的廣告經營許可證;
3、動產抵押登記;
4、商品展銷會;
5、各類行政事業單位的收費許可證;
6、有獎銷售。
二、審核事項1項
1、企業登記註冊。
派出機構
工商行政管理所
1、受派出局委託,受理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申請,進行審核、登記、發照,辦理變更、歇業申請事項,並在10日內報派出局備案。承擔轄區內企業的勘驗,辦理企業(外資企業除外)、個體工商戶的年檢、註銷手續,並對轄區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進行管理;
2、對轄區內所有市場主體建檔立卡,設立“經濟戶口”,檢查處理轄區內的經濟違法違章行為,打擊假冒偽劣和走私販私活動,並在許可權範圍內作出處罰;
3、監督管理轄區內的集貿市場;
4、依法對轄區內各類生產資料、生產要素和其它特種市場及各類有獎銷售活動實施監管;
5、指導轄區內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辦理商標註冊、續展、轉讓和使用許可手續,並對其使用商標進行監督管理,監督商標印製企業,查處非法買賣商標標識、假冒商標和商標侵權行為;
6、監督檢查轄區內契約的訂立及履行,調解契約糾紛,推行契約示範文本,組織開展“守信用、重契約”活動 ,查處違法契約和契約欺詐行為;
7、對轄區內廣告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8、依法對各類拍賣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9、接受轄區內消費者投訴,並及時調查處理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10、按規定收取上繳工商行政管理各項行政性收費和罰沒款物,及時填報各類統計報表,做好統計資料的分析;
11、宣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並提供諮詢服務;
12、指導基層個私協分會、消協分會的工作。
1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共有六個工商所,其中有大鎮工商所(所長劉海洋)、八仙筒工商所(所長孫長青)、新鎮工商所(所長宋環)、青龍山工商所(所長孫景峰)、治安工商所(所長楊國明)、平安地工商所(所長於海忠)
物價檢查所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負責對奈曼旗境內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者和中介組織價格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價格收費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
2、規範經營者價格行為,制止低價傾銷、牟取暴利、價格壟斷、價格欺詐等不正當價格行為;指導行業價格自律,維護公平競爭的價格秩序。
3、組織指導價格社會監督;規範商品價格、服務收費的明碼標價;指導職工價格監督組織;受理價格投訴舉報。
4、促進國家和自治區各項價格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依法查處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的價格違法行為。
5、承辦通遼市工商局、通遼市物價檢查所、奈曼旗工商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物價檢查所現有職工114人,下設9個股室,分別為辦公室、財務股、法制股、公平交易股、黨辦、企業股、物價綜合股、消費者協會和個體勞動者協會。
奈曼旗工商局基本情況
全系統現有行政在職人員108人。內設14個股室,下設6個工商所,1個物價檢查所。 股、室、所設定:
辦公室、財會股、紀檢督察室、黨辦、法制股、企業股、企業登記大廳、公平交易股、市場股、商標廣告股、物價綜合股、12315指揮中心、消協、個協、大沁他拉工商所、治安、工商所、八仙筒工商所、新鎮工商所、青龍山工商所、車輛管理所、物價檢查所
政務公開領導小組
組 長: 陳 傑
副組長:劉海洋
成 員:盧慶國 孫淑梅 閆惠傑
孫長青 王大鵬
國家工商總局行政文明執法六項禁令
一、嚴禁無法定依據處罰、收費。
二、嚴禁不出具有效票據收費、罰款和扣押物品。
三、嚴禁索要、收受監管服務對象的錢物;嚴禁接受參加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及各種消費娛樂活動。
四、嚴禁野蠻執法和刁難、報復監管服務對象。
五、嚴禁酒後執法。
六、嚴禁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或使用執法車輛到經營性場所消費。
本禁令適用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全體工作人員。違者視情節予以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直至開除;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對違反上述禁令的行為不查不糾、包庇袒護的,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內蒙古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員八條禁令
一、嚴禁生、冷、硬、橫等不文明執法行為。
二、嚴禁上路查車,違規收費、罰款、扣押、處置罰沒物品。
三、嚴禁在收費罰款時不開票、打白條或以物抵費、以餐抵費。
四、嚴禁索要或接受管理對象的宴請、錢物、有價證券和其它消費活動。
五、嚴禁利用年檢辦照之機搭車收費,強行推銷征訂書報刊。
六、嚴禁在工作時間或工作日中午飲酒。
七、嚴禁著工商制服到餐飲、娛樂場所消費。
八、嚴禁在工作時間和辦公場所打麻將、玩電子遊戲。
對違反上述禁令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得評為優秀等次和受到嘉獎以上行政獎勵;違反一、六、七、八條的,視情節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對違反二、三、 四、五條的視情節給予警告到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直至給予行政開除處分。對發現違反禁令視而不見、隱瞞不報、壓案不查、包庇袒護的給予警告到撤職處分。
三公開、一監督、五嚴禁
“三公開”就是要做到公開收費項目、公開收費標準、公開收費範圍。
“一監督”就是要自覺接受民眾和社會的監督。
“五嚴禁”,一是嚴禁自立行政性收費項目、設定罰沒處罰或隨意變更執收執罰範圍、標準;二是嚴禁搭車收費或轉移行政性收費;三是嚴禁下達和變相下達罰沒指標;四是嚴禁在執收執罰中弄虛作假;五是嚴禁以吃、物、服務抵費或截留、挪用、坐收坐支行政性收費和罰沒收入。
對違反上述紀律規定的,要嚴格依據有關規定給予政紀處分直至開除公職。
奈曼旗工商局政務公開公示內容
一、企業登記費
按照(1992)價費字414號、內價費字(1999)87號和內價費字(2002)972號檔案執行。
(一)企業註冊登記費
1、企業法人註冊資金總額在1000萬元以下,含1000萬元的,按註冊資金0.08‰收取;註冊資金總額超過1000萬元,不含1000萬元的,超過部分按0.04‰收取。
2、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收取240元。
3、國家核撥部分經費的事業單位和科技性社會團體從事經營活動或者設立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收取80元。
4、籌建企業註冊登記費收取40元。
(二)變更登記費
1、企業法人及其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收100元。
2、國家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和科技性社會團體從事經營活動或者設立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收20元。
(三)年度檢驗費每個收50元。
(四)補(換)證、照及領取執照副本每份收費50元。
二、經濟契約鑑證費
按照價費字(1992)414號和內價費字(2002)972號檔案執行
(一)購銷、訂貨、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契約收取價款或工程造價的萬分之二。
(二)加工承攬、建築工程勘查設計、科技協作契約及其他經濟契約收取價款或酬金的1‰。
三、個體勞動者協會會員費
按照內價費字(1994)第29號檔案,每戶每月收取2元。
四、個體工商戶登記費
依據(1992)價費字414號和內計費字(2002)972號檔案收取。
(一)開業登記費每戶20元。(發放營業執照不另收取)
(二)變更登記費每次每戶10元。
(三)補發營業執照每次10元。
(四)營業執照副本每個3元。
五、個體工商戶管理費
依據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廳內發改費字(2004)2274號檔案執行。
六、集貿市場管理費
依據(1992)價費字414號和內計費字(2002)972號檔案執行。
(一)工業品、牲畜市場管理費不超過成交額的0.8%。
(二)其他商品不超過成交額的1.6%。
七、價格認證中心收費
依據內蒙古自治區物價局、財政廳內價費字(1996)第70號檔案執行。
(一)贓物估價、罰沒物、抵押物、糾紛物、拍賣物、無主物、賠償物、 庫存積壓物等價值認定:起點收費50元,起點以上按估價總額的1%-2%收費。
(二)單位和個人委託的財產物品價值認定:起點收費50元,起點以上按認定總額的3%收費。
(三)接受委託,辦理調定商品價格、收費標準的可行性諮詢論證:按年調定價總額1000萬元以下收1-3%。
(四)市場商品需求、價格行情調查:每項100----500元,需要外出調查的面議。
(五)辦理其他委託業務:面議。
(六)房地產價格評估: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按5‰收取, 101萬元至1000萬元按2.5‰收取。[依據國家計委、建設部、計價格 (1995)971號檔案]
(七)資產評估: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按4.8‰收取;100萬元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按2‰收取。[依據內蒙古自治區發展計畫委員會內計費字(2000)1129號檔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