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在旗委、政府的領導下,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發展科學技術的方針、政策、法規、條例;實施自治區和錫盟地區科技發展戰略,以科學技術進步促進地方經濟發展。(二)制定和實施"科教興旗"戰略的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實施"全民素質工程"中的科技培訓工作;制定推進本旗"圍封轉移、結構調整、城鎮化、工業化"進程中科技進步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三)編制全旗科技發展的中長期戰略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四)制定全旗科技體制改革的有關政策和措施;推動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提高科技創新能力;指導全旗科技體制改革工作。
(五)按照《科學技術進步法》和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的要求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落實全旗科技事業發展的經費和條件建設,指導科技經投向,負責管理全旗科技事業費、科技三項費以及科技成果轉化費等相關費用的預決算和劃撥。
(六)負責國家、自治區和錫盟下達的科技項目及本旗科技計畫項目的組織和實施。
(七)強化先進適用技術產業化及套用技術的開發、引進推廣工作;管理全旗科技成果轉化工作;負責火炬計畫、星火計畫、成果推廣計畫等科技發展的計畫的制定,並組織實施。
(八)編制本旗科技示範基地,科技園區和重大項目基地的建設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推進企業科技進步,創建和管理全旗科技型企業、科技先導型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指導全旗民營科技企業工作。
(九)研究科技人才資源的合理配置,提出充分發揮科技人員積極性、創造科技人才成長環境的相關政策和措施;指導全旗農牧民和職工科技素質教育工作。
(十)負責管理全旗科技合作與交流工作。編制科技合作計畫;協調重要民間科技合作與交流活動。
(十一)負責管理全旗科技成果、科技獎勵、科技保密、技術市場、智慧財產權等保護工作。
(十二)制定科學普及工作計畫,實行政策引導,推動科普工作發展;促進科技諮詢、招標、評估等社會中介組織的發展,推動科技服務體系建立。
(十三)管理全旗智慧財產權及專利工作。承辦旗委政府和盟科技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