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1)承辦中共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蘇州市委、蘇州市政府和中央、省、蘇州市聯席辦及太倉市委、市政府領導批示交辦、轉辦的信訪案件;根據市委、市政府領導意見,向有關部門及企事業單位交辦、轉辦有關信訪事項。(2)代表市委、市政府受理人民民眾來信、來電、來訪,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來信、來電、來訪中提出的重要建議和反映的重大問題。
(3)協調處理跨地區、跨部門的重要信訪事項;督查督辦重要信訪事項。
(4)檢查、指導、督促各鎮、區、市級機關各部門、各單位的信訪工作。
(5)為來信、來電、來訪人員提供有關政策諮詢,做好信訪人員的思想疏導、矛盾化解工作。
(6)綜合分析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反映的問題和情況,徵集、篩選和提供信訪信息和建議;對帶有全局性的或重要信訪事項開展調查研究,向黨委、政府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方案或辦法。
(7)負責組織實施全市信訪工作目標管理,提高信訪工作質量,開展信訪幹部培訓和信訪宣傳工作;加強信訪隊伍的自身建設,不斷提高信訪幹部的政治和業務素質;以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研究和探討信訪工作的規律和理論,指導信訪工作實踐,充分發揮信訪工作的社會效益。
(8)認真處理中央聯席辦交辦的非正常上訪案件,負責做好駐京駐寧信訪值班工作。
(9)負責信訪事項複查,對重大、疑難、複雜或涉及多個部門需要信訪聽證的信訪事項組織進行信訪聽證。
(10)配合公安、武警、安全部門處理以民眾集體上訪為由而進行的遊行、集會、請願等活動。
(11)按照《信訪條例》和上級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單位的主要領導、分管領導、信訪幹部和信訪民眾分別提出獎勵、處罰及責任追究的建議。
(12)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工作準則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做好信訪工作,認真處理來信、接待來訪,傾聽人民民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接受人民民眾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民眾服務。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暢通信訪渠道,為信訪人採用本條例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提供便利條件。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覆信訪人。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從源頭上預防導致信訪事項的矛盾和糾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一領導、部門協調,統籌兼顧、標本兼治,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信訪工作格局,通過聯席會議、建立排查調處機制、建立信訪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時化解矛盾和糾紛。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的負責人應當閱批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聽取信訪工作匯報,研究解決信訪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責任制,對信訪工作中的失職、瀆職行為,嚴格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並在一定範圍內予以通報。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信訪工作績效納入公務員考核體系。
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或者對改進國家機關工作以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有貢獻的,由有關行政機關或者單位給予獎勵。
對在信訪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有關行政機關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