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長市民政局

主要職責

(一)民政工作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省民政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編制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主管全市民政系統職工培訓教育、表彰獎勵工作,負責民政系統幹部職工隊伍建設工作。
2、負責民政事業財務工作,指導和監督各項民政事業費的使用與管理。
3、組織全市的生產救災工作,掌握和發布實情,撥發救災款物,接收、分配救災捐贈款、物;檢查、監督救災款物的使用情況;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推進救災救濟分級負責體制改革。
4、組織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的救助工作,建立城鄉社會臨時救助體系建設,健全保障對象的檔案。
5、負責城鄉社會救濟、實施五保供養、城鄉困難戶定期定量救濟,精簡退職下放職工的定補以及其它特殊對象(麻鳳病人等)的救濟政策,籌集社會福利資金。
6、主管城鄉社會福利生產,福利企業年檢工作,落實優惠政策和上報技改項目等工作。
7、負責全市福利彩的銷售和管理,負責管理本級福利資金。
8、負責婚姻登記、兒童收養、流浪乞討人員救助、遣送和和管理工作。
9、負責全市殯葬管理工作,推進全市殯葬改革向健康方向發展。
10、負責開展擁軍優屬、烈士褒揚、優撫對象撫恤,優待補助及國家機關、軍隊和人民團體工作人員的傷亡撫恤工作,負責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
11、負責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傷殘軍人、復員幹部和軍隊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
12、負責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全市村(居)務公開工作,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開展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進程。
13、貫徹執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負責全市社團和涉外組建社團登記審批和管理工作,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14、研究和修訂轄區行政區域規劃;承擔邊界線的勘定工作;負責邊界爭議調處工作;協助上報主管部門做好省界的勘定工作;負責全市地名管理工作;開展地名標準化建設活動,規範全市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負責全市標準地名圖書的審定工作。
15、老齡委工作。為60歲以上老年人發放《老年優待證》和百歲老人發放健康費等工作。
16、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民族宗教工作職責
1、貫徹黨和國家關於民族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開展民族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有關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議;貫徹執行國家宗教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督促檢查、宣傳教育工作。
2、負責督促檢查民族工作政策規定的落實情況,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聯繫民族聚居地區,指導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貫徹落實工作;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對政府系統民族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3、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民族聚居地區社會穩定工作,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維護國家統一;研究宗教理論和市內外宗教現狀,負責宗教動態和信息的匯總、分析,提出處理宗教領域問題的措施建議。
4、負責擬訂少數民族事業等專項規劃,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參與擬訂少數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促進建立和完善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5、參與有關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專用資金的申報和管理。研究分析少數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區經濟發展、社會事業方面的問題並提出特殊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相關事宜,參與協調民族聚居地區科技發展、對口支援和經濟技術合作等有關工作;對政府撥給的寺觀教堂維修費提出使用意見並協同有關部門加強監督檢查。
6、負責指導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規和民族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掌握全市民族成份情況,負責民族成份認定工作;指導宗教事務工作,依法履行管理職責、處理宗教的重大事件,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7、負責組織協調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及民族宗教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負責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和宗教界對外和對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動;指導宗教團體搞好宗教教職人員的培訓管理,聯繫宗教界上層人士。
8、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負責組織宗教工作隊伍和有關人員的培訓工作。
9、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教職人員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保護信教民眾正常的宗教活動,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10、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領導協調和處理政務工作和機關日常工作,協調機關各股、室工作關係;負責局綜合性檔案起草及綜合性會議的組織服務工作;協助局領導開展文明創建活動和機關工作人員考核工作;負責人事管理、工資福利、文秘、信息、宣傳、檔案、信訪和機關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二)財務股
負責全市民政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編制民政事業計畫和民政事業費、行政經費的預決算,承擔民政事業費、救災款、行政經費的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下屬經營單位的審計工作和局機關及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民政事業費、救災款的下撥及核銷、監督和管理;組織下屬事業單位進行財務互審、統計台帳微機管理、年終統計上報工作。
(三)社會事務股
貫徹落實社會福利政策,促進慈善事業發展,使老年人、孤兒、殘疾人、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城市流浪乞討人員等特殊群體權益得到保護;負責福利企業年檢工作,監督福利生產扶持保護政策的落實。負責60年代精減老職工和上海下放居民救濟工作,負責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工作,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開展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
落實婚姻登記、兒童 收養和殯葬管理政策,負責全市農村敬老院的監督與檢查,負責全市福利彩票發行、銷售、籌集社會資金髮展我市工福利事業。
(四)優撫股
負責擁軍優屬和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傷亡撫恤工作,制訂撫恤優待法規實施辦法,完善優撫制度;負責“八一”、“春節”慰問工作;負責優撫對象的上訪接待工作,承擔烈士褒揚、追恤工作,負責 “三老”、“兩難”的調查、救濟補助。負責雙擁工作。
(五)市政府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
負責退役士兵及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協助徵兵部門做好徵兵優待工作,落實有關復員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政策。
(六)市政府生產救災辦公室
負責擬定全市生產救災工作預案,掌握髮布災情,組織查災、核災、災情匯總上報工作,指導災民開展生產自救,安排災民生活,負責災情信息系統管理,管理髮放救災款物,監督檢查救災款物的使用和管理,負責接收捐贈款物和分配工作。承辦有關救災物資儲備工作。
(七)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股
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政策,建立、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全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審查、核實工作,建立低保對象檔案,做到應保盡保;負責城鄉醫療大病救助和臨時救助工作,對享受低保障對象實行動態管理,半年一次對低保對象進行核查。
(八)民間組織管理局(行政審批服務股)
負責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註銷登記和年檢工作;擬定全市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指導督促社團在國家允許範圍內開展活動;教育社團組織要嚴格執行社團條例;定期檢查社團活動情況,配合有關部門查處和打擊非法社團及其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
負責進駐視窗的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初審、核准、發放辦理文書和有關證照;負責行政審批事項及相關業務股室的協調和督辦;對行政審批進行監督管理,負責有關法律法規宣傳、服務和業務諮詢。
(九)市政府地名區劃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承辦全市鎮(街)村(居)委會及社區的行政區劃變更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申報工作,負責指導各鎮邊界勘定工作,社區路、巷、門牌的設定管理工作,協助上級主管部門對省、市界的勘定以及界樁管理工作,負責邊界爭議調處工作。
(十)婚姻登記處
負責《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宣傳、貫徹執行,負責內地婚姻登記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婚育宣傳和婦女兒童保護方面的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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