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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員會檔案
津教委〔2014〕67號
市教委關於印發天津市高等學校校園自選超市經營活動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高等學校: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高等學校校園自選超市的經營活動,提高對我市高校校園商貿活動的管理水平,市教委依據相關規定,特制訂《天津市高等學校校園自選超市經營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經市教委第十二次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將《辦法》印發給你們,請各單位遵照執行。
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天津市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校園自選超市經營活動,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創建和諧文明校園,根據《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國家教委1990第13號令)檔案精神,結合天津市高校校園自選超市經營活動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校園自選超市經營活動包括學校自營和引進有資質超市來校直接經營兩種方式。學校自營是指學校利用自有房產,進行商品自選銷售,為師生提供服務的活動;引進有資質超市來校直接經營是指經營者租用學校房產為經營場所,通過簽訂租賃契約,開展自選商品銷售,為師生提供服務的商業經營行為。
第三條 校內所有自選超市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學校的各項有關規定。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泄漏國家機密、影響社會穩定及校園秩序,不得銷售黃色淫穢、反動、封建迷信等製品,不得出售變質過期食品和假冒偽劣商品,不得出售香菸、白酒以及自製食品,不得違法違規進行經營活動,不得影響校園正常教學生活秩序,不得有礙校園環境觀瞻。
第四條 在校內新增設自選超市經營網點,必須與學校建築布局相協調,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方便生活、保護環境的原則。
第二章 經營管理
第五條 校園自選超市經營項目以及一切與之相配套的管理措施,必須堅持“服務教育教學、服務師生生活、服務學生健康成長”的原則。避免影響師生日常工作學習生活,維護校園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
第六條 校園內自選超市經營活動的經營、管理與監督,學校要統一歸口管理,學校承擔相應監管責任。校園自選超市採取自營或引進有資質超市來校直接經營的方式,須由學校批准。
第七條 自選超市採取自營方式,學校須承擔所有連帶責任。自營自選超市應辦理《工商營業執照》、《食品安全流通許可證》、《稅務登記證》等相關證照,經營資金由學校自籌投入,自營自選超市法定代表人、財務管理人員應由學校在職員工擔任。
第八條 自選超市採取引進有資質超市來校直接經營方式,要通過公開招標擇優選擇承包經營者,公開招標應由學校委託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進行。
第九條 學校與中標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簽訂《高校校園自選超市經營契約書》,承租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雙方應在簽訂契約時就繳納契約履約保證金達成一致(原則上不低於三個月租金)。
第十條 企業必須採用直營連鎖店的模式在校內經營,不得採取加盟、轉包、分包的形式,直營連鎖店法定代表人必須和本地區其他超市的法定代表人一致。
第十一條 經營校園自選超市要持有國家規定的從事經營活動的相關證照,包括《工商營業執照》、《食品安全流通許可證》、《稅務登記證》等。
第十二條 對於經營面積小於等於200m2的校園自選超市經營權出租,企業必須滿足的最低要求為:
(一)應具備獨立企業法人資格,具有3年(含)以上超市經營經歷,具有ISO9000質量體系認證,具有國家規定的有效證照:經年檢合格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經年檢合格的食品流通許可證等,採用直營連鎖店模式在學校經營;
(二)總部在天津市的,註冊資金不得低於300萬元;總部在其他地區的,註冊資金不得低於500萬元;
(三)須同時在本市經營有20家(含)及以上的便利超市,實行統一管理、統一採購、統一配送、統一價格、統一核算和統一形象;
(四)上一年度總銷售額不低於3000萬元;
(五)直營自選超市實行電子消費,銷售終端須與中標經營者總部進行連線,並與現有校園一卡通對接。
第十三條 對於經營面積大於200m2的校園自選超市經營權出租,企業必須滿足的最低要求為:
(一)應具備獨立企業法人資格,具有5年(含)以上超市經營經歷,具有ISO9000系列認證,具有國家規定的有效證照:經年檢合格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經年檢合格的食品流通許可證等,採用直營店模式在學校經營;
(二)總部在天津市的,註冊資金不得低於600萬元;總部在其他地區的,註冊資金不得低於800萬元;
(三)須同時在本市經營有30家(含)及以上的便利超市,實行統一管理、統一採購、統一配送、統一價格、統一核算和統一形象;
(四)上一年度總銷售額不低於10000萬元;
(五)直營自選超市實行電子消費,銷售終端須與中標經營者總部進行連線,並與現有校園一卡通對接。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條 校園自選超市必須在契約約定的場所內經營,禁止在經營場所外擺攤設點,嚴禁堆放雜物、占道經營;各種標牌、標誌必須規範,嚴禁亂貼亂畫;不準使用高音喇叭;及時清理店內外的環境衛生,主動維護店內及周邊的治安、交通秩序;晚間營業結束時間不得超過學生公寓熄燈時間。
第十五條 校園自選超市須設定明確的安全逃生通道、按標準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等安防設施,須安裝防盜報警和電視監控設備,嚴防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企業不得改變承租經營場所的房屋結構,不得私接水電,不得使用違禁電器,違者承擔相應經濟責任和法律後果。企業要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教育和管理,定期組織員工培訓,嚴防從業人員違規、違紀和違法現象的發生。
第十六條 校園自選超市引進企業須向屬地公安部門和學校保衛部門提交經營許可證、務工人員登記表、消防安全驗收合格證件等有關證件材料備案,並接受學校消防、治安管理檢查,對檢查中存在的問題要及時進行整改。
第四章 違規處理及退出
第十七條 校園自選超市經營違反本辦法的,學校要按照經營契約進行處理,責令其停止違規經營活動。情節嚴重者將解除契約,限期離開校園,契約保證金將不予歸還。造成不良後果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八條 企業在經營期內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學校有權解除契約,視為非正常情況退出:
(一)未按相關法律法規和已簽訂的契約約定建立相應管理制度或執行制度不力,經營管理混亂,不按照相關規定配合校方工作,被相關行政部門處罰且限期整改不力的;
(二)消防等安全設施配備不全,或損壞嚴重而造成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後果嚴重的;
(三)對建築物主體結構進行非法拆改的;
(四)摻雜使假,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或無證、過期、有害商品,且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未按契約經營範圍經營,經學校規勸,限期整改無效的;
(六)在經營過程中有轉包、分包經營行為的;
(七)其它嚴重違規、違約行為。
第十九條 凡被學校取消其經營資格的企業,學校應及時向市教委備案,凡被學校取消經營資格的企業,3年內不得進入天津市高校校園經營市場。
第二十條 契約期滿,學校重新進行公開招標。企業選擇自動退出或參與新一輪招投標未能中標,為正常退出。
第二十一條 企業正常退出或非正常退出後,均自身承擔其在校經營期間的盈虧,並不得以經營場所的裝修、設備設施購置等為由索要補償。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為天津市普通院校、高職高專院校和獨立學院。
第二十三條 對於目前我市高校已有的校園超市,經營範圍與日常管理要按照本辦法進行整改。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天津市教育委員會。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