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天津市工商聯茶文化商會簡介中國茶文化源遠流長,在津從事茶文化產業人員眾多,天津已經擁有非常濃厚的茶文化底蘊,具備大力推廣茶文化的良好條件。本著團結在津茶商共同發展,繁榮行業經濟為目標,2012年12月,經政府有關部門多方面協調和大力支持,天津市工商聯茶文化商會經天津市工商聯批准正式成立。
天津市茶文化商會是由在天津市從事茶葉銷售、茶文化傳播及茶葉市場開發的企業自發成立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現擁有會員近300家,商會會員現已遍布天津十幾家茶城,如一商茶城、茗都茶城、芥園道茶城、閩龍茶城、密雲路茶城、中心路茶城、華北城茶城等,從業者已達萬餘人。
商會以“聯誼、合作、服務、奉獻”為宗旨,團結在津茶商,整合信息資源,拓寬交流渠道,搭建從業者平台,繁榮行業經濟。同時,秉承政府一貫引導企業民主自決和行業自律的方針,以服務為根本,市場為導向,誠信為準則;加強區域內行業管理,著力提高會員企業競爭力,引導會員企業規範化、品牌化經營,維護本行業各項合法權益。竭力搭建政府與企業交流合作平台,促進茶文化事業發展,為產區和銷區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繁榮做出貢獻。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商會名稱:天津市工商聯茶文化商會。
英文名稱:Tianjin tea Culture Chamber 0f Commrce(縮寫:tjtccc)
第二條 商會性質:茶葉相關的企事業、社團和個人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行業社會團體。
第三條 商會宗旨: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倡導團結自律、服務至上、恪守道德、開拓創新的精神;為會員提供可行的服務,維護行業、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共同的合法經濟利益,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環境;積極開展誠信服務,規範行業行為,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架起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溝通行業與社會各方面關係,促進社會公共利益共同發展,把商會辦成行業之家、文明之家、和諧之家。
第四條 商會在天津市工商聯監督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五條 商會辦公地點:河西區解放南路鬱江道宏展大廈70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業務範圍
(一)根據行業特點建立行規行約,規範自我管理行為;
積極承擔社會責任,抓好食品安全,恪守職業道德,規範食品質量標準與經營服務行為,打造行業服務品牌,維護行業遵章守法、誠信服務的良好形象,形成行業自律的長效管理機制。
(二)組織會員開展與政府、社會、消費者溝通活動,調查研究並及時反映會員和行業的合理訴求,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共同的合法經濟利益。
(三)積極創建商會文化,促進行業不斷發展創新。召開經驗交流會、工作研討會、各層面聯席會、舉辦各類培訓班等活動,廣泛溝通信息,傾聽各方意見建議;指導幫助會員改善經營管理,提升管理服務水平和企業綜合素質,引導會員企業逐步實現產業升級,從而促進整個行業的發展。
(四)按照行業運行狀況和實際要求,建立全行業資料數據統計分析制度,為企業經營決策、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科學的依據,並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行業布局。
(五)與國內外同行及相關組織建立聯繫,開展國內外同行經濟交流與合作,推進行業市場發展,增強會員企業的國際影響力和競爭力。
(六)組織會員開展內練素質、外樹形象、誠信經營、優質服務、打造品牌的創先評優活動,提升會員在市場中知名度、美譽度。
(七)按照信息化建設的工作要求,突出信息化在商會管理服務中的規範、引領作用,建立《天津市工商聯茶文化商會信息網站》,做好資源配置及功能對接,達到信息共享,成為服務會員、服務社會、服務政府的重要平台。
(八)開展本商會宗旨所允許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商會的會員為本行業及相關行業的企業、個人。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
(二)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三)會員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必備的、合法的證件。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商會活動,接受商會提供的服務。
(二)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商會工作的提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商會章程。
(二)執行本商會決議。
(三)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維護本商會及本行業的合法利益。
(五)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真實資料。
(七)支持商會舉辦的各項社會公益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變更,須經理事會研究決定後統一收繳。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已繳納的會費不予退還。
第十四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章程,將由商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商會由會員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是本行業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商會在法律法規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副會長、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及財務支出報告。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決議。
(五)改變或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六)制定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八)對商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九)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市工商聯批准同意。延期換屆一般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九條 本商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章程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職權: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商會的具體工作事務。
(四)制定商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決定商會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商會內部機構開展工作。
(六)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七)制定商會內部管理制度。
(八)商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記錄,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監事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本商會的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商會專職秘書長採用聘用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設會長一人、監事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會長每屆任期三年,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各項決定、財務預算。
(三)協調內外部關係開展工作。
(四)提名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報會長批准。
(五)處理其他日常工作。參加常委副會長及理事會會議。
第五章 資產管理、 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商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有權向商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條 商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會費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條 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商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商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手續移交。
第三十四條 商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向市工商聯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商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商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表彰活動、接受境內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六條 商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商會章程的修改,必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市工商聯備案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商會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商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條 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商會終止前,須在上級主管部門領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商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相應的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二條 商會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商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