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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483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範圍內使用城鎮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前款所稱城鎮土地包括各區(含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和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範圍內的土地和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其建制鎮範圍內的土地。
對土地使用權糾紛未解決的,暫由實際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三條 土地使用稅以土地使用證確認的面積為計稅依據。
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或實際占用面積超過土地使用證確認面積的,納稅人應據實申報,地方稅務部門核實計稅。
第四條 本市土地使用稅計稅等級劃分為七等(土地使用稅稅額等級範圍表附後)。
各等級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為:
(一)一等25元;
(二)二等20元;
(三)三等15元;
(四)四等10元;
(五)五等5元;
(六)六等1.5元;
(七)七等1元。
第五條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不包括農副產品加工場地和生活、辦公用地);
(六)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10年;
(七)個人所有的自住房屋占用的土地及院落用地;
(八)由國家財政部門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前款(一)(二)(三)項中,凡為生產、營業用地和其他非自用土地,不屬於免稅範圍。
第六條 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由地方稅務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程式辦理。
第七條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每年分兩期繳納,分別為5月和11月。
第八條 新徵用的土地,按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一)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九條 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務部門負責徵收。
第十條 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向地方稅務部門提供與土地相關的權屬資料,具體辦法由地方稅務部門與土地管理部門商定。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稅的徵收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12月16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辦法》(198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號)同時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