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院職權
1、對於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對於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3、對於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並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和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5、對於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6、對於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7、對於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機構職能
偵查監督處
負責對全市刑事犯罪案件(包括直接受理偵查的貪污賄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侵權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審查批捕、決定逮捕和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工作的指導;承辦應當由市檢察院辦理的審查批捕、決定逮捕案件。
公訴處
負責對全市刑事犯罪案件(包括直接受理偵查的貪污賄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侵權等犯罪案件)的審查起訴、出庭公訴、抗訴工作的指導;負責縣處級以上貪污賄賂、國家工作人員瀆職侵權等犯罪案件起訴的審批工作。
二審監督處
負責市第一、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後,當事人抗訴案件的審查和出庭工作;負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二分院按抗訴程式提出抗訴案件的審查和出庭工作;負責市人民檢察院和第一、二分院依審判監督程式提請抗訴案件的審查和出庭工作。
反貪污賄賂局
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辦理的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偵查、預審工作的指導;參與重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的偵查;直接立案偵查全市性重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組織、協調、指揮跨地區的重特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的偵查以及個案協查工作。
反瀆職侵權局
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辦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偵查、預審工作的指導;參與重大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偵查;直接立案偵查全市性重大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組織、協調、指揮跨地區重特大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偵查以及個案協查工作。
監所檢察處
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和對監獄、看守所、勞動教養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以及對超期羈押監督工作的指導;承辦發生在監管場所的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案件的偵查工作。
民事行政檢察處
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的指導;對全市各級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民事、行政判決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訴或提請抗訴;負責在辦案中發現的民事、行政審判人員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犯罪線索的初查。
控告申訴檢察處
(舉報中心、刑事賠償工作辦公室)
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控告申訴、舉報和刑事賠償工作的指導;受理公民的檢舉、控告、申訴;依法查辦檢察機關管轄的控告申訴案件,對舉報線索進行分流和初查;負責有關刑事賠償工作。
職務犯罪預防處
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指導;研究分析全市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特點、規律,提出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犯罪的預防對策;負責對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法制宣傳。
檢察技術處
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檢察技術工作的指導;對有關案件進行現場勘驗,對有關物證進行檢驗、鑑定或重新鑑定;負責全市檢察系統計算機信息網路的建設、管理、維護和技術培訓工作。
法律政策研究室
(檢察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調研工作的指導;負責調查研究國家公布的與檢察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在本市的執行情況;承辦有關檢察工作法案的起草工作;負責本市檢察工作的法制建設的調研、規劃;承辦市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日常工作。
人民監督工作辦公室
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人民監督工作的指導;負責市檢察院特約檢察員、人民監督員、特邀監督員工作。
監察處
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監察工作的指導;檢查檢察機關及其內設機構在執行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規定中的問題;受理對檢察人員的違紀行為的控告、舉報;查辦檢察人員的違紀案件;受理檢察人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
駐天津港保稅區檢察室
負責查處發生在天津港保稅區範圍內的貪污賄賂和瀆職侵權犯罪案件;負責本市及外地區檢察機關查辦的涉及保稅區內案件的協查工作;負責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和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有關工作;負責保稅區範圍內的控告申訴舉報工作。
駐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檢察室
負責查處發生在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範圍內的貪污賄賂和瀆職侵權犯罪案件;負責本市及外地區檢察機關查辦的涉及產業園區內案件的協查工作;負責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和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有關工作;負責產業園區內的控告申訴舉報工作。
法警總隊
組織實施全系統司法警察隊伍建設的規劃和措施;協調和統一指揮跨區域的重大警務活動和處置突發事件;負責送達法律文書和有關信件;依法執行傳喚、參與搜查;執行拘傳和協助執行其他強制措施;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辦案紀律
1、不準私自會見案件當事人,泄露案情機密;
2、不準為案件當事人說情、托情、打聽案情;
3、不準利用辦案之機遊山玩水,並由發案單位報銷費用;
4、不準以辦案為名,長期占用外單位或個人的交通、通訊工具;
5、不準在辦理案件中給企業增加負擔,“吃、拿、卡、要”;
6、不準接受案件當事人及其親友的禮品、禮金或請吃喝及各類娛樂活動。
現任領導
於世平,1984年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獲法學學士學位;1998年畢業於南開大學經濟學院,獲經濟學碩士學位;2000年至2001年在美國加利福尼亞大學伯克利法學院做訪問學者。1984年至2007年1月在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工作,先後任書記員、助理審判員、審判員,並相繼擔任副庭長、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副院長、黨組副書記、常務副院長,一級高級法官。2007年1月調至天津市人民檢察院工作,並任天津市委政法委副書記。
工作之餘注重對法學和審判理論的研究,從1985年至今,先後發表多篇法學論文和其他法學文章,獨立撰寫並參與編寫《走過法官的歲月》、《中國的司法制度》、《民事辦案藝術與審判紀要》等書。
宮鳴:黨組書記、副檢察長
本院地址
地址:天津市南開區萬德莊大街1號余門
新址:天津市河西區南興道368號(洞庭路與外環南路交口警備區對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