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公司秉承“誠實信用、專業嚴謹”的經營理念,推出高收益、低風險的力恆財富系列產品,為借款人提供全方位的理財規劃及財富管理諮詢服務。同時,公司以特有的信用風險評估機制,評定借款人的信用狀況及還款能力,為其量身定製最優融資方案。力恆財富是天津力恆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為出借人精心設計的信貸理財模式。
出借人的理財資金通過出借給借款人或通過購買既有貸款債權,獲取安全、穩定的理想收益,實現財富增值,利己利人。
產品與服務
(一)理財服務
理財人申請—--簽訂出借服務協定、債權轉讓及受讓協定----理財人支付款項----理財人每月獲取收益----理財人到期收回本金理財產品名稱 起點金額 理財期限 年化收益率
穩增100 100萬 1年 15%
穩增50 50萬 1年 12%
穩增30 30萬 1年 10%
(二)投資服務
借款人申請----借款申請受理----貸款調查----貸款審批----借貸雙方簽訂借款契約及擔保契約----貸款擔保落實----貸款人支付借款----借款人按期償還貸款本息1.個人經營貸款
業務簡述:
個人經營貸款是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合法經營活動所需資金周轉的人民幣擔保貸款。
產品特色:
貸款額度高;擔保方式多,可採用抵押、質押、保證擔保等多種方式。
2.臨時貸款
業務簡述:
臨時貸款是為滿足借款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因季節性或臨時性的物資採購資金需求,以對應的產品(商品)銷售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等作為還款來源而發放的短期貸款。
3.營運資金貸款
業務簡述:
營運資金貸款是為滿足優質借款人日常經營中合理的資金連續使用需求,以其未來綜合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等作為還款來源而發放的貸款。
(三)風險控制
出借人的理財資金通過出借給借款人或通過購買既有貸款債權,獲取安全、穩定的理想收益,實現財富增值,利己利人。放款環節的風控措施包括:1、公司利用特有的風險識別技術對借款人進行嚴格篩選和審批,通過審批的貸款在放款前均需落實安全的擔保措施(如房產抵押等);
2、貸款發放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單一借款人的貸款上限一般不超過200萬元;
3、若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原貸款債權人需無條件通過回購債權方式支付欠款給出借人;
4、公司每月按照貸款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風險準備金主要用於墊付借款人的延期還款。
(四)合規管理
力恆財富作為信貸及理財服務平台受法律保護嗎?《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從法律上肯定了民間借貸行為的合法性,並從法律層面保護出借人收回借貸資金和利息的權力。
《契約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契約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契約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出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契約法》第二十三章“居間契約”中明確規定,居間人提供貸款契約訂立的媒介服務,可依法向委託方收取相應的報酬。
因此貸款服務機構的存在和服務費的收取都是符合法律規定並受法律保護的。
社會責任
對社會的責任面向中小微企業,積極為急需信貸資金支持但受信貸條件限制而難以得到貸款的小企業及個人尋找資金來源,滿足小微企業的短、頻、快用款需求;同時為有大量閒置資金的出借人尋找合適的借款人,確保資金流向安全可靠。作為第三方借貸平台機構,積極幫助理財客戶實現理財需求,同時幫助投資企業及個人實現融資需求。
對股東的責任
面對錯綜複雜的國內外經濟形勢,適時調整經營方向,保持各項業務穩定發展,取得良好的經營業績,為股東帶來了持續的價值回報。同時,建立了完備的公司治理規章制度,包括公司章程,股東會,董事會等,做到責任分明,管理清晰。
對客戶的責任
以“力量創造財富,卓越鑄就永恆”為企業文化理念,通過安全可靠的產品,專業高效的服務,讓客戶能“借得放心,理得安心”。
對員工的責任
堅持“以人為本,人人都有閃光點”的人才觀,堅持員工是企業最重要的財富的理念,根據員工自身特點,量身定製職業發展通道,實現員工與企業共同成長。同時開展豐富多彩的業餘活動,增強凝聚力,營造溫暖和諧的大家庭。
力恆研究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民間借貸是一種直接融資渠道,銀行借貸則是一種間接融資渠道。民間借貸是民間資本的一種投資渠道,是民間金融的一種形式。自2003年以來,國家逐步放開了民間小額信貸的限制,並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民間信貸產業得以快速發展。民間借貸具有及時、簡便、靈活的特點,對銀行信用起著拾遺補缺的作用。根據《契約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契約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
現在各種民間借貸機構趁著改革的東風,如雨後春筍般成立了,但是現在市場借貸機構的業務還比較單一,主要是起到牽線搭橋的作用,對於客戶來說真正的操作還是有難度的。主要有如下幾方面問題:
1.借貸匹配
因為理財機構是以中介的形式出現,那么要求借貸雙方要匹配的情況下才能完成,眾口難調,茫茫人海又何處去尋找正好與您資金額度、期限相匹配的客戶呢?
2.資金利用率
即使借款成功對於出借人來說借款人的還款時間又出現了問題,假設您想理財1年可是剛好借款人只借3個月,剩下的時間對於您的資金使用豈不又是此恨綿綿無絕期了。
3.風險問題
由於出借人的資金在時間和金額上不一定能夠完全匹配借款人,出借人第一次理財後出現利率下調等情況,那么再次出借的收益也會相應下調,收益也沒有了保證。
4.提前支取
出借人在出藉資金給借款人時,雙方要簽訂借款契約,如果出借人想提前支取的話,相當於契約違約,對於出借人來說是十分不利的,所謂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出借方式的不靈活也是現在民間借貸的缺陷之一。
5.借款人還款能力問題
由於大多數出借人專業知識不足,無法正確的判斷借款人資質,造成還款逾期,或者最終處置抵押物等情況,閃電戰變成了持久戰,曠日費時,得不償失。
那么如何避免這些問題的出現呢?《契約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只要對債務人履行了通知義務即可(通知的義務履行的方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不必要徵得債務人的同意。債務人的同意並不是這種轉讓行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首先,債權轉讓這種理財形式是完全合法的,是民間借貸理財的一種進化形式,它擺脫了出借理財的被動性、不確定性、化被動為主動。債權轉讓這種形式的理財是理財人和公司之間的協定,公司在眾多債權之間挑選最適合您的,保證您自支付當日開始獲取收益,約定好理財時間和收益率,保證您在理財期限內不隨著外部下調利率,借款人還款等其他情況從而造成的時間和收益損失,讓您的資金最大程度,最有效率的利用起來。
其次,當有客戶因特殊情況違約時,公司利用自身的保證金賬戶來代償理財人的理財收益,連續未還的,有原債權人啟動回購條款,把資金全額支付給理財人,保證您的資金安全。
第三,所有轉讓的債權都是真實有效的,理財人可以憑其出借協定隨時來到公司,查閱其理財情況,公司的每一筆債權也都是安全的,每一筆債權都是有抵押物和保證人的雙保險機制,使理財人的投資真正的低風險,高收益。當了一把“資金的地主”。
有了債權轉讓和債權回購協定,就像給理財人吃了一顆定心丸,更能保證客戶的理財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