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職責
(一)貫徹、落實全國公安工作方針、政策和公安部、公安廳的決策部署;研究、制定、部署全縣公安工作計畫、實施方案和措施;根據縣人民政府委託,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草案。
(二)掌握影響穩定、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情況,分析研判,制定對策。
(三)組織、參與偵查或直接承辦重大疑難案件,處置重大事件、重大治安事故和騷亂。
(四)縣級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危害政治穩定和危害社會治安行為,依法管理戶籍、門牌、居民身份證、槍枝彈藥、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等工作;
(五)依法管理國籍;做好縣級公安機關對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工作。
(六)組織、實施消防工作,依法進行消防監督。
(七)指導、監督和組織全縣公安機關對城鄉道路交通依法管理,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負責機動車輛管理、檢驗和駕駛人考核、駕駛證件的管理工作。
(八)依法監督、指導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和保衛組織的建設;指導城鄉治保委員會等民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九)做好縣級公安機關網路安全保衛工作,負責全縣公安機關信息通信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 指導、監督縣級公安機關依法承擔的執行刑罰和監督、考察工作。負責組織和指導看守所、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十一)承辦少年犯罪收容教養和勞動教養案件報批工作;組織、指導全縣公安機關執法監督工作。
(十二)組織實施對重要黨政領導人以及重要外賓、重要會議、重大集會等活動的安全警衛工作。
(十三)組織開展公安科學技術工作,規劃公安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和交通管理技術等建設工作;
(十四)制定全縣公安機關裝備、被裝、配備、經費等警務保障計畫和調配管理工作。
(十五)負責全縣的反恐怖工作。
(十六)負責全縣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審核和公安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按規定許可權管理幹部。
(十七)按國家規定統一領導、管理縣級公安消防部隊建設,負責對縣武警中隊執行公安任務及相關業務建設實施領導和指揮。
(十八)負責全縣公安隊伍建設工作。組織、指導縣級公安教育培訓和公安宣傳工作。
(十九)制定全縣公安隊伍監督管理工作規章制度,分析隊伍狀況,組織、指導全縣公安機關督察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實施對幹部的監督;查處、督辦公安隊伍違紀案件。
(二十) 承辦縣人民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