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法系行政法

大陸法系行政法是以法國、德國為代表的行政法體系。法國為現代行政法產生最早的國家,後為其他國家採納,形成了極有代表性的模式。

與英美法系行政法相比,大陸法系行政法具有以下特點:

⑴嚴格區分公法和私法,行政法屬於公法的範疇;

⑵獨立於普通法院與其平行的行政法院的存在,普通法院管轄民刑事案件,行政法院管轄行政案件;

⑶體系所涉及的內容比英美法系行政法廣泛,主要體現在行政組織、公產管理、行政徵收以及行政契約等方面,均屬行政法內容;

⑷強調從公共權力、公務角度研究行政法,而不限於“控權”。在大陸法系國家中,由於國情及歷史傳統的差異,各自的行政法體系也存有許多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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