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或加強的職責。
1.增加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職責。
2.增加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職責。
3.加強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職責。
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各項方針、政策;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我縣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制定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民政工作的具體落實;指導全縣民政隊伍法制建設。(二)貫徹實施社團管理法規,負責管理全縣性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工作,監督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活動,查處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以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形式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對境外人員在我縣境內設立的社團進行登記管理、指導;負責社團行政複議工作。
(三)組織、指導全縣擁軍優屬活動;落實各類擾撫對象的優待、撫恤;承辦革命烈士、因公傷亡人員的申報、審批和褒揚工作;承擔全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四)負責管理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培訓復員退伍軍人,開發使用軍地兩用人才。
(五)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管理服務工作。
(六)組織、協調全縣救災救濟工作,組織核查災情和上報災情,撥發救災款物;組織全縣性救災捐贈活動;負責社會捐助接收站的日常工作;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檢查、監督救災款物的使用;指導災區生產自救。
(七)負責全縣城鄉低保的申請、審核、審批和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發放;負責城鄉醫療救助的申請、審批和救助金的發放;認真貫徹落實農村五保供養條例,負責農村貧困戶的扶持、規劃工作;組織、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
(八)貫徹實施村(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幹部民眾開展村民自治活動,提出加強村(居)民委員會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居)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村(居)民委員會主任培訓;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建立城鎮社區組織和社區服務工作。
(九)負責全縣婚姻登記和管理工作;查處違法婚姻;主管全縣棄嬰兒童收養登記工作。
(十)推行殯葬改革,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的管理;查處違法喪葬案件。
(十一)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
(十二)草擬全縣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縣、鄉(鎮)行政區域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上報工作。
(十三)承擔老齡工作管理職能和孤兒、殘疾人、五保戶等特殊群體組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社會福利發展規劃;指導城市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管理和社區服務,推動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立與發展;指導老年人權益保護工作。
(十四)主管地名工作;負責全縣區劃名稱及其它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審批;發布標準地名;規範全縣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組織地名調查,負責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
(十五)負責鄉鎮行政區域邊界勘界工作;組織全縣、鄉兩級行政區域邊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鄉級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向縣政府提出仲裁建議;承辦勘界資料的審核、上報,勘界檔案管理以及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工作。
(十六)負責社會福利企業有關政策的草擬和對企業的管理、服務、協調工作;
(十七)負責全縣民政事業計畫財務和統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
(十八)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機構設定
大邑縣民政局機構設定辦公室、救濟科、低保科、社會事務科、優撫安置科、地名辦、財務科、老齡辦、殯管所、烈士陵園管理所、軍乾所、救助站、社區服務中心
根據上述職責,縣民政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工作目標、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後勤等工作;負責督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負責民政政策研究和調研;負責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審核工作;負責民政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負責民政信息管理和新聞發布工作。
(二)行政審批科。承辦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負責縣級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年檢;指導開展村(居)民自治活動;指導並組織開展社區服務和和諧社區建設活動;負責全縣婚姻登記、收養登記管理工作;負責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工作。
(三)優撫科(掛大邑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退伍軍人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負責革命烈士的審核、申報和褒揚工作;負責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負責復員退伍軍人、國家機關和民眾團體工作人員及參戰民兵、民工傷殘評定的審核;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以及國家機關和民眾團體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組織開展全縣雙擁宣傳教育和共建活動;協調軍地之間重大事宜及糾紛;承擔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軍隊(含武警部隊)退役士兵、復員幹部、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及服務管理工作,組織開展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和扶持就業工作。
(四)救濟科。牽頭組織全縣抗災救災和扶貧工作;組織、指導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自然災害情況的查勘、核實、申報和災害期間災民轉移安置、災後救濟工作;監督救災資金和物資的使用;指導國內外專項捐款捐物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和老齡、孤兒、殘疾人、五保戶等群體權益保護有關政策;負責對社會福利機構的審核認定和管理;監督管理社會福利企業;指導全縣慈善事業發展,負責慈善助學工作。
(五)低保科。負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擬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和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參與擬訂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的相關政策。
(六)計財科。負責縣級民政事業經費及局機關行政經費的日常管理;監督管理國家、省、市下達的各項民政專項經費;負責全縣民政系統統計工作;負責局機關的財務、內部審計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監督局下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縣級民政工程項目和基礎設施建設工作。
人員編制
縣民政局機關配備行政編制1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內設機構科室領導職數6名。其他事項
(一)大邑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為縣政府直屬副局級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掛靠縣民政局管理,配備事業編制7名,其中:主任(由縣民政局副局長兼任)1名,副主任1名。(二)縣民政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