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大連市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業經2015年9月29日大連市第十五屆人民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長:肖盛峰 2015年10月10日

(2015年10月10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135號公布)

大連市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警務輔助人員管理,保障警務輔助人員合法權益,發揮其在公安工作中的作用,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警務輔助人員,是指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指導和監督下,依法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的人員。
警務輔助人員不具有人民警察和公務員身份。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警務輔助人員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及區(市)縣公安機關負責本機關及所屬機構警務輔助人員的管理。
市及區(市)縣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與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五條 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警務輔助人員因履行職責受到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責任。
警務輔助人員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條 警務輔助人員工資福利、裝備配置以及培訓教育、考核獎勵及其他日常管理等所需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二章 招錄與培訓

第七條 招錄警務輔助人員,由公安機關根據需要制定計畫,經財政部門審核確認並報本級政府批准後,委託提供警務輔助人員的單位進行。
第八條 警務輔助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二十周歲以上三十五周歲以下,具有本市戶籍的公民;
(二)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三)具有良好品行和履行職責能力;
(四)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錄為警務輔助人員:
(一)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違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調查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或者被採取過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曾經因本人違紀違法等原因被單位辭退或者開除公職的;
(四)曾經因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被解除勞動契約的;
(五)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不宜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情形。

第十條 提供警務輔助人員的單位招錄警務輔助人員,應當通過發布招聘公告、報名、考試、面試、體檢、政審、訂立勞動契約等程式實施,堅持公開、公平、擇優錄用的原則。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警務輔助人員實行上崗前培訓制度,培訓內容包括思想道德、崗位素質、業務能力和工作方法等,經培訓考試合格,方可從事警務輔助工作;考試不合格的,不予錄用。
警務輔助人員的日常教育培訓納入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崗位培訓計畫,每年定期開展法律業務知識和崗位技能培訓,培訓時間不得少於十五日。

第三章 職責與權利

第十二條 警務輔助人員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按照相應崗位輔助人民警察工作,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社區實有人口管理、所在派出所轄區內的企事業單位內部安全管理、公共場所管理以及服務民眾等;
(二)公安機關的信息採集、數據統計、文字記錄、視頻巡查等;
(三)治安巡邏防範、維護大型公共活動以及突發案(事)件現場秩序、現行違法犯罪嫌疑人的扭送、調解不作為案件處理的民間糾紛、治安防範宣傳教育等;
(四)疏導交通、勸阻或者協助交通警察檢查糾正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維護交通事故現場秩序;保護或者協助交通警察勘察事故現場、搶救受傷人員、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視窗服務等;
(五)公安機關安排的其他警務輔助活動。

第十三條 警務輔助人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備的工作條件;
(二)獲得工資報酬,獲得福利、保險待遇;
(三)參加政治理論學習和業務知識培訓;
(四)對所在單位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依法對侵害自身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警務輔助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安機關的管理制度;
(二)按照公安機關要求籤訂保密責任書,保守國家和警務工作秘密;
(三)按照授權使用公安信息系統,保證公安信息網路安全;
(四)文明執勤、恪盡職守、模範遵守社會公德、尊重社會風俗習慣。

第四章 待遇保障

第十五條 警務輔助人員崗位工資參照公安機關同職務事業編制文職人員執行,並按照規定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繳存住房公積金,享受相應待遇和採暖費補貼。
提供警務輔助人員的單位應當在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指導下制定警務輔助人員工資福利細則,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城鄉居民生活水平及本地區財政狀況進行調整。
第十六條 警務輔助人員因工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市及區(市)縣公安機關應當設立警務輔助人員撫恤資金,用於補助因工負傷、致殘警務輔助人員和因工死亡警務輔助人員的近親屬。
公安機關可以要求提供警務輔助人員的單位視警務輔助人員工作崗位危險性和特殊性為其投保適當的人身意外傷亡保險。
第十七條 警務輔助人員實行層級晉升制度,晉升層級包括崗位層級和職位層級,崗位層級為三級警輔、二級警輔、一級警輔;職位層級為助理警輔長、警輔長。
警務輔助人員晉升層級,由公安機關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績效優先,注重能力的原則,根據其從事警務輔助工作年限、年度考核結果等情況決定。
第十八條 警務輔助人員統一著裝持證上崗,其服裝樣式、標識及證件由市公安機關統一制定。
警務輔助人員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配置、使用必要的裝備,但不得持有或者使用武器、警械等警用裝備。
警務輔助人員離職時應當將配發的服裝、標識以及裝備等歸還公安機關。

第五章 考核與獎勵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警務輔助人員檔案,定期對警務輔助人員完成工作任務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向提供警務輔助人員的單位反饋。
第二十條 對工作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的警務輔助人員,由公安機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一條 警務輔助人員上崗前培訓考試不合格,以及違反公安機關紀律規定、不適應工作需要的,由公安機關退回提供警務輔助人員的單位;違反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人民警察安排警務輔助人員超出本辦法規定的職責範圍從事警務活動並造成不良後果的,由行政監察機關進行調查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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