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是大連市為加強機動車排氣污染的監督管理,防治機動車排氣污染,改善和提高大氣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遼寧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制定的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機動車排氣污染的監督管理,防治機動車排氣污染,改善和提高大氣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遼寧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是指以燃油、燃氣為動力能源在城鄉道路和公路上行駛的各種車輛。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大連市行政區域內機動車排氣污染的防治。

第四條 大連市環境保護局對全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並具體負責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和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內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市)、旅順口區、金州區及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連保稅區、大連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公安、交通、質量技術監督、經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 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依法實行年度檢測制度。使用機動車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經省環保部門委託的檢測單位進行機動車排氣污染年度檢測,經檢測符合排放標準的,由環保部門發給《遼寧省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檢測合格證》。

已取得公安機關資質認定的承擔機動車年檢的單位和經交通部門認定的汽車綜合性能檢測單位,經省環保部門委託後,可承擔對機動車排氣污染年度檢測工作。

第六條 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必須執行國家和省頒布的排放標準和檢測方法,並接受環保部門的監督檢查。檢測部門和檢測人員必須具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和資格,檢測使用的計量器具應經法定技術機構檢定合格並在有效期間內使用。

第七條 機動車檢測時排放污染物不符合排放標準的,必須進行維修治理。維修治理期間和維修治理後經檢測仍然不符合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路行駛。

發現污染物不符合排放標準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的,環保部門可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配合下,中止機動車行駛,並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條 各汽車大修、汽車總成修理維修單位從事汽車發動機大修作業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進行維修,保證車輛維修質量,污染物達不到排放標準的車輛不得出廠。

第九條 按照國家標準報廢車輛的處理,應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第十條 環保部門可在機動車停放地對在用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抽測。

機動車排氣污染抽測,被檢查單位或個人不得拒絕檢查,不得弄虛作假。

經抽測發現排放污染物超過標準的機動車,必須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進行維修治理,符合排放標準後,方可繼續使用。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遼寧省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檢測合格證》和檢測不合格的車輛上路行駛的,由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拒絕環保部門檢查或者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環保部門視情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每車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環保部門可根據需要將行政處罰權委託給機動車排氣污染管理機構行使。

第十四條 實施行政處罰,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對排放污染物超過標準的車輛進行檢舉的權利。環保部門接到舉報後,應及時予以處理,對舉報屬實的,應對舉報人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十六條 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按相應規定由其所在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大連市機動車輛尾氣污染綜合防治有關規定》(大政發〔1996〕9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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