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房改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房改資金的歸集、使用和管理,根據《大連市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房改資金是指按房改政策規定歸集的住房公積金、住房建設債券;建立的城市和單位住房基金;房改政策誘發的其它用於房改和住房建設的資金;房改資金使用增值的資金。
第三條 房改資金的籌集要按照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的原則,立足於現有住房資金的轉化,逐步把用於住房建設、經營、消費的資金集中起來,使分散無序的資金成為集中統一有序的資金,使之走向合理化、固定化、規範化的軌道。
第四條 房改資金的使用原則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集中管理,專項使用;多存多貸,低息有償;加速周轉,滾動增值,逐步實現房改資金的良性循環,確保房改資金專項用於房改和住房建設。
第五條 房改資金的主要內容(一)住房公積金;(二)住房建設債券;(三)城市、單位、個人住房基金;(四)出售市直管和單位自管公有住房收入的資金;(五)集資合作建房籌集的資金;(六)房租和集中供熱收費存款;(七)政策性購、建房保險賠款準備金存款;(八)國際、國內金融機構提供的房改和住房建設資金;(九)市政府批准的用於房改和住房建設的其它資金。
第六條 房改資金的來源(一)城市住房基金的來源:
1、出售直管公有住房收入;2、市統籌的公有住房租金;3、地方提留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房產稅;4、房改資金使用增值的資金。
(二)單位住房基金的來源:
1、原用於住房建設、維修、管理和房租補貼的資金;2、自管住房的折舊費;3、出售自管住房回收的資金;4、企業從留利中提取的住房基金。提取比例:年職均留利800元以上(含800元)的按10%提取;年職均留利500一800元(含500元)的按5%提取;年職均留利500元以下的暫不提取住房基金;5、按規定可在成本中列支的房改資金;6、自收自支和差額預算事業單位自籌的住房資金;7、全額預算行政、事業單位由財政補貼的房改資金及其它資金;8、企業將住房產權無償交予房產經營部門管理的,本著統一管理、分散折舊的原則,按住房原值提取的住房折舊費;9、職工購買的住房,凡屬部分產權的,原產權單位仍按全部產權提取折舊費。
(三)個人住房基金的來源:
1、住房公積金、住房建設債券;2、個人用於建設和購買自住住房的儲備資金。
第七條 房改資金的使用範圍(一)城市住房基金的使用範圍:
1、全額預算行政事業單位發放提租補貼的補助;2、公有住房的改造和建設;3、住房建設的專項貸款;4、經市政府或市房改領導小組批准的房改方面的其它支出。
(二)單位住房基金的使用範圍:
1、發放住房提租補貼和繳納住房公積金;2、自管住房的維修、管理和改造;3、歸還購、建房貸款;4、房改方面的其它支出。
(三)個人住房基金用於職工家庭購買自住住房、自建自住住房和自有住房的翻建、大修。
第八條 房改資金的管理根據房改資金來源不同,所有權和使用權各不相同以及地方性、有償性、專用性、政策性強的特點,要由市房改領導小組統一調度、集中管理、安排使用,並由法定的專業性資金管理機構--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按照市房改領導小組的決策意見進行具體操作、融通、營運、管理。市財政、審計等部門對房改資金的籌集、使用實行巨觀監督管理,確保房改資金專項用於房改和住房建設,充分發揮其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一)在市房改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由財稅部門會同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等有關部門負責核定、劃轉,建立城市、單位住房基金。核定劃轉後的資金分別計入各級住房基金,並存入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的有關銀行房地產信貸部開設的資金專戶,資金所有權不變,實行專款專用;(二)從財政預算劃撥的房改資金,按年度預算安排數額轉入城市住房基金;(三)出售市直管公房收入資金直接轉入城市住房基金;(四)房改資金營運中的增值資金直接轉入城市住房基金;(五)各企、事業單位屬於住房建設和改造的自有資金,由單位自行比照前三年平均水平劃轉;屬於住房折舊費,按現行財務規定提取後全額劃轉,屬於住房維修、管理費,原則上以1992年實際數劃轉(如1992年實際數低於前三年平均數的,按前三年平均數劃轉),屬於從留利或預算外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經市財稅部門核定全金額劃轉;其它資金按實際數額轉入單位住房基金。
第九條 市計畫、財政、銀行、房地產等有關部門要在市房改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各盡其責,密切配合,共同搞好房改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條 本辦法由大連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