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信息
經2004年8月23日大連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規定全文
大連市天津街商業步行街管理暫行規定(第61號令)
(2004年11月23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61號公布;根據2010年12月1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112號《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24件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根據2018年7月23 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154號《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32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大連市天津街商業步行街的綜合管理,維護天津街商業步行街的正常秩序、市容環境以及公共設施的完好,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大連市天津街商業步行街(以下簡稱步行街),是指東至民意街、七一街,西至昆明街,南至中山路,北至長江路在內的公共區域。
第三條 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政府負責天津街商業步行街的市容環境衛生、公共秩序安全、交通管理及公共設施等方面的綜合管理、監督和協調工作。市政府有關部門應協助中山區人民政府做好步行街的各項管理工作。
大連市天津街商業步行街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步行街管理辦公室)是中山區人民政府負責步行街的日常管理部門。
第四條 步行街管理遵循屬地統一管理、精簡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位於或者進入步行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步行街的正常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
對擾亂社會秩序、妨礙公共安全的行為,由步行街管理辦公室交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條 步行街及其周邊地區的交通組織方案,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步行街道路實際需要制定、調整、公布。
對下列行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委託步行街管理辦公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
(一)機動車或者非機動車擅自進入;
(二)在人行道上任意停放機動車或者非機動車;
(三)其他違反交通管理規定的行為。
嚴重違反交通規則行為的,由步行街管理辦公室交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七條 在步行街從事下列公共活動,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一)舉行展覽、諮詢、文藝表演、體育等活動;
(二)在公共廣場進行公益活動、商業促銷活動;
(三)張掛標語、橫幅、彩球和拱門等;
(四)其他大中型文化、商業、旅遊和民眾性聚集活動。
違反前款規定的,步行街管理辦公室應當勸阻或者予以制止。
第八條 進入步行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步行街的公共環境衛生,保護環境整潔。步行街管理辦公室應督促檢查步行街物業公司做好環境衛生、綠化、保全、設施維修,使之達到國家、省、市規定的各項標準。
位於步行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責任分工,做好分擔衛生區域的清掃保潔工作,並接受步行街管理辦公室的監督檢查。在冬季,應按照《大連市城市除雪管理辦法》的規定,及時清除責任區的冰雪。
第九條 步行街內,不得有下列影響市容環境的行為:
(一)在建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或未經批准張掛、張貼宣傳品等;
(二)在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
(三)臨街工地不設定護欄或者不做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並作必要覆蓋或竣工後不及時整理和平整場地;
(四)隨地吐痰、便溺、丟廢棄物、傾倒垃圾和污水;
(五)擅自拆除、遷移、占用、損毀市政、公用和環境衛生設施;
(六)裝卸貨物後未做到場地清理;
(七)未做好環境衛生責任區的清掃保潔工作;
(八)違反規定安裝空調、冷卻設施;
(九)在施工或者商業、娛樂活動中違反規定,產生干擾周圍環境的噪聲等;
(十)焚燒產生有毒煙塵或惡臭氣體的物質;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影響市容環境的行為。
第十條 位於或者進入步行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步行街正常的經營秩序。
步行街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就區域內商業布局、功能定位、市容衛生環境等方面的要求向步行街管理辦公室進行諮詢,步行街管理辦公室應當予以積極引導。
第十一條 步行街內不得有下列經營行為:
(一)未經批准設定各類室外經營攤點;
(二)超越門檻、台階擺攤經營;
(三)無照設攤經營、兜售物品;
(四)未經批准散發印刷品廣告。
第十二條 位於或者進入步行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道路附屬設施,不得擅自挖掘步行街區域內已鋪好的方磚、花崗岩人行步道。
第十三條 步行街區域內的地下管線、管道、道路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維護保養,步行街管理辦公室負責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步行街公共場所的室外休閒設施(包括各類小品)由步行街管理辦公室負責統一管理,確保有效使用。
第十五條 位於或者進入步行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規劃管理,保證相關的建設工程符合規劃要求。
對下列行為,由步行街管理辦公室按照規劃管理部門批准的方案進行監督管理:
(一)進行沿街房屋門面裝修;
(二)建造建築物、構築物;
(三)安裝霓虹燈、泛光燈及其他裝飾用燈;
(四)其他影響景觀的行為。
第十六條 步行街管理辦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情況,研究、協調步行街綜合管理方面的相關問題,並充分發揮步行街商會的作用。
第十七條 步行街管理辦公室從事行政管理事務,應當依法行政,制定並公開辦事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切實維護步行街區域商家和工商業戶的合法權利。
第十八條 步行街管理辦公室應嚴格在本規定設定的職責內從事行政管理工作,按管理許可權,受中山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的委託,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對侮辱、毆打步行街管理辦公室執法人員,妨礙步行街管理辦公室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步行街管理辦公室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做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