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縣林業局的旅遊管理職責劃給縣旅遊局。
(三)加強保護和合理開發森林、濕地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最佳化配置林業資源的職責。
(四)加強組織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依法維護農牧民經營林業的合法權益的職責。加強林業生態文明和生態文化建設、生物多樣性保護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執行林業和園林綠化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林業和園林綠化工作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負責實施。起草林業和園林綠化的法規規章和政策,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造林綠化工作。組織、負責公益林、商品林、風景林的培育以及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荒山治理工作。負責全民義務植樹工作。承擔林業基地和生態工程建設工作。
(三)執行林木採伐限額,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和運輸。負責林地、林權發證工作,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依法承擔林地徵用、占用的初審工作。
(四)執行濕地保護的地方標準和規定,負責濕地保護工作。
(五)負責荒漠化防治工作。負責組織建設項目對土地沙化影響的審核工作。
(六)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
(七)承擔推進林業改革,維護農牧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負責農村牧區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工作。負責退耕還林工作。負責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管理。
(八)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管的責任。負責林業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
(九)負責提出林業固定資產投資建議,監督林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負責林業(園林綠化)的科技進步、教育培訓、技術推廣工作。負責林業(園林綠化)隊伍的建設和管理。
(十一)負責城鄉公共綠地、風景綠地建設和幹道綠化工作。
(十二)負責查處損壞樹木、花草,毀壞園林設施和侵占綠地案件。
(十三)承擔縣綠化委員會、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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