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縣食品安全工作目標考核辦法

一、目標考核範圍 二、目標考核內容 三、目標考核方式及獎懲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3號)、《重慶市人大常委會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決定》和《大足縣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足府發〔2005〕21號)精神,切實加強我縣食品安全監管,確保全縣食品安全工作落到實處,促進社會穩定,縣政府決定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目標考核。
一、目標考核範圍
全縣24個街鎮鄉和縣食品藥品監管分局、縣衛生局、縣工商局、縣質監局、縣農業局、縣貿易局、縣畜牧局、縣教委的食品安全工作。
二、目標考核內容
食品安全工作目標考核主要包括組織機構、履行職責、制度建設、食品安全宣教、信息資料報送、工作創新等方面的內容,結合各部門的職能職責和工作目標任務的不同特點,對全縣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和食品安全職能部門分別設立指標體系進行考核(詳見附屬檔案一、二)。
三、目標考核方式及獎懲
目標考核採取自查、檢查與評估相結合的辦法進行,各單位在每年12月中旬以前,對當年食品安全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認真自查,並寫出書面自查總結報送縣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縣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於每年12月底前,對各單位的食品安全工作目標執行情況進行綜合考核檢查評分,並按各單位實際得分評定等次。食品安全工作目標考核實行100分制,凡年終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含95分)為一等獎,95分以下90分以上為二等獎,90分以下85分(含85分)以上為三等獎;得分在85分以下至70分(含70分)為基本完成責任目標,不予獎勵;得分在70分以下的,為未完成責任目標,全縣進行通報批評並按規定扣減綜合目標考核分值。縣政府根據考核評定的等次分別給予獎懲。
四、考核檢查工作要求
各單位要高度重視食品安全工作,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細化目標,明確責任,狠抓落實。要切實做好有關資料的收集、整理和報送工作,凡在考核中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取消其評獎資格。
五、本辦法由縣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六、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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