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縣街鎮鄉救災救濟款物管理使用辦法

第二章救災救濟款的管理 第三章救災救濟款的使用 第十條救災救濟款的使用範圍: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街鎮鄉救災救濟款物的管理,提高救災救濟款物的使用效益,促進災區的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根據《民政部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救災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救發〔1999〕7號)、《民政部救災捐贈管理暫行辦法》、《重慶市民政局重慶市財政局關於轉發民政部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救災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民救〔1999〕32號)等有關檔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行政區域內救災救濟款物的管理使用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的救災救濟款物,包括上級撥給街鎮鄉的救災款、救災物資以及本級接收的社會捐助款、捐助物資。
定向社會捐助款和物資,根據捐助者的意願,可用於指定用途。
第四條救災救濟款物按照專款專用、專物專用、重點使用的原則,實行專戶核算、專帳管理。
第二章救災救濟款的管理
第五條街鎮鄉救災救濟款的管理工作,由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負責,財政所具體執行資金的調度及核算管理。
第六條街鎮鄉財政所要建立救災資金專戶,將上級和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救災資金統一存入專戶進行核算管理,確保救災資金及時足額到位,杜絕滯留、截留、挪用現象的發生。
第七條對救災救濟款實行專帳管理,避免將救災救濟款混入其他會計科目計帳,保證救災救濟款的專項管理。
第八條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安排本級自然災害救濟事業費預算不得低於上年縣財政局、縣民政局、縣救災辦下撥自然災害救濟款數額的20%。
第三章救災救濟款的使用
第九條救災救濟款堅持專款專用、重點使用的原則,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範圍使用。做到突出重點、注重時效、足額發放,不得平均發放,不得優親厚友,並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救災救濟款的使用範圍:
(一)自然災害發生後,用於解決災民衣、食、住、醫等生活困難方面的費用。
衣:指緊急救助災民所需的衣被、帽、鞋、生活必須品的購置。
食:指緊急轉移、臨時安置期間的食品、生活必需的飲水和春荒冬令救濟中貧困對象、農村低保對象、五保對象的口糧、燃料和食油、食鹽等基本食品支出。
住:指對因災倒塌、毀壞房屋的重災戶及敬老院恢復重建的補助支出
醫:指因災直接造成的傷病員治療補助費,只能直接補助給受災傷病員戶,不得直接補助給醫療衛生單位,不得用於災區的防疫支出。
(二)緊急搶救、轉移、安置災民發生的人員、財產轉移搬運費、臨時棲身場所搭建費。
(三)加工及儲運救災物資的支出,指為救災應急準備的衣被、生活必需品、帳篷等的加工、儲運所發生的費用。
(四)救災救濟款不得用於非自然災害造成損失的生活補助,不得充當臨時救濟費,不得用於任何行政事業經費的開支。
第十一條自然災害救濟款的救濟對象:
(一)因災需要緊急轉移安置的(不受發放程式限制,直接由街鎮鄉決定救濟方案並立即組織實施)。
(二)因災造成缺衣被、缺糧食,沒有自救能力的。
(三)住房倒塌或者嚴重損壞,無家可歸、無力自行解決的。
(四)死亡者遺屬生活困難的,或傷病者無力醫治的。
(五)其他需要救濟的對象。
第十二條自然災害救濟標準以保障災民基本生活需求為原則,以災民家庭困難程度為依據:
(一)緊急轉移安置的人員救濟費每人每天不超過10元,按5—10天計算。
(二)住房救濟:根據受災戶家庭情況、自救能力、損失輕重、家庭人口等因素合理確定救濟標準,重點救濟五保對象、農村低保對象、軍烈屬和住房倒塌、嚴重損壞無家可歸的重災戶。其中符合五保條件的災民,可安排入住五保家園或敬老院,原則上不再救濟單獨建房,其應得的建房救濟款可劃撥給相關五保家園或敬老院用於建房。
(三)口糧救濟:每人每天500克大米。
(四)衣被救濟:保證災民能禦寒,重點救濟禦寒衣被。
(五)傷病救濟:根據災民傷病輕重和家庭困難程度適當救濟。
第四章救災救濟款的發放
春荒、冬令救濟款的發放按照《重慶市春荒冬令災民生活救濟工作規程(試行)》執行。
第十三條救災救濟款的發放堅持民主、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十四條救災救濟款的發放程式:
(一)災民申請
災民遭受自然災害後,在本人無力承擔時,根據災害損失程度和造成的生活困難情況,如實向所在村民委員會或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提出需救濟的申請。
(二)街鎮鄉制定具體救濟方案
街鎮鄉民政辦公室根據各村災害損失程度、災民的自救能力、災民的生活困難情況、參照災民提出需救濟的申請情況,在入戶調查核實的基礎上,提出各村具體救濟方案。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及時召集領導班子成員集體研究,根據救災救濟款總量(上級撥款和本級安排的資金)進行平衡,審核確定各村具體救濟方案。
(三)村級民主評議及公示
匯總災民需救濟的申請後,根據各村的救濟款額度,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要派人到各村召開由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代表和災民代表參加的民主評議會(會上,對因各種原因未寫申請的困難災民也應提出評議,事後補申請),並形成相應的文字材料(包括開會時間、地點、主持人、到會人員、缺席人員、民主評議過程、表決評議情況)。民主評議後,立即在村務公開欄和所在村的醒目位置進行張榜公示,廣泛徵求民眾意見後,將救濟對象上報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對不符合條件的救濟申請,村委會要及時退回,並做好解釋工作。
(四)相關機關批准及公示
街鎮鄉收到救濟對象花名冊後,對救災救濟款用於口糧救濟的,由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集體研究逐一審批到戶,並在政務公開欄上再次進行公示;救災救濟款用於災民倒房恢復重建和傷病救濟的,由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集體研究審核同意後,報縣民政局(一式二份),由縣民政局直接審批到戶,街鎮鄉根據縣民政局批准的救濟對象再次進行張榜公示,並負責實施;救災救濟款用於災民農業生產生活資料等救濟的,經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研究審核後組織實施,同時,報縣救災備案。
(五)發放災民救助卡
第二次張榜公示後,在規定時間內民眾無異議,民政辦公室按批准的救濟對象,填發災民救助卡。
(六)發放救災救濟金
災民領取災民救助卡後,應在規定的時限內持災民救助卡或災民倒房恢復重建明白卡和身份證或五保供養證、農村低保證到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指定地點領取救災救濟款,並在災民救助花名冊(格式統一為重慶市春荒冬令救助花名冊)或災民倒房恢復重建花名冊上籤字或蓋章。災民倒房恢復重建補助按進度撥款,每戶至少分兩次撥款,最後一次在建房完工並通過驗收後撥付。
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在發放救災救濟款時,遵循以人為本的工作理念,推行送款到村,由街鎮鄉工作人員公開發放到戶,以方便災民,同時接受民眾監督。
(七)跟蹤救濟效果,完善檔案資料
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收到救災救濟款後,必須在10日內將救災救濟款發放到戶(重、特大自然災害的救災應急款用於災民緊急搶救、轉移、安置的,款到位立即組織發放),發放完畢以村為單位在村務公開欄上進行張榜公布,並在5日內向縣民政局、縣救災辦書面報告救濟戶數、救濟人數、最高享受金額、最低享受金額、發放總數量、發放時間、發放方式、公示情況、民眾反映等,同時報送《災民救助花名冊》或《災民倒房恢復重建花名冊》(含電子文本),並組織街鎮鄉人大、紀檢、財政、民政等有關人員進村入戶檢查、了解救濟效果。
第十五條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應建立自然災害救濟款發放檔案資料,按年度歸檔,按用途立卷。檔案資料包括:
(一)縣財政局、縣民政局撥款檔案、災民救助花名冊或災民倒房恢復重建花名冊、村級民主評議書面材料、村級張榜公示書面材料(含照片)、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張榜公示書面材料(含照片)、發放完後村級在村務公開欄上張榜公布的照片。
(二)災民申請書、申請(審批)表(含災民建房前後照片)、災民救助卡存根和災民倒房恢復重建明白卡。
(三)其他應歸檔的資料。
第五章救災物資的管理使用
第十六條救災物資主要指:
(一)上級調入的帳篷、衣被及搶險救災所需的交通和通訊工具等物資。
(二)本級財政撥款購入的用於搶險救災的各種儲備物資。
(三)由社會各界捐贈,專項用於救災的物資。
第十七條救災物資主要用於自然災害發生的應急處理之需,必須堅持專物專用,嚴禁挪用。
對衣物、棉被、生活日用品等必須發到災民戶。對救災帳篷、交通和通訊工具等可重複使用的專用物資,用後必須限期清理回收(救災帳篷限期收回民政局統一管理)。
捐贈物資主要用於貧困災民、五保及優撫對象的生活之需,有捐贈意願的按捐贈人意願使用。
除以上範圍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動用救災物資。
第十八條街鎮鄉要建立救災物資台帳,對救災物資的接收和發放進行登記造冊,做到帳物相符。
第六章救災款物管理使用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應加強對救災款物管理使用的監督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保證專款專用、專物專用、重點使用。
第二十條縣民政局、縣救災辦應對自然災害救濟款物的管理使用和災民生活救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接受紀檢監察、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和審計。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對嚴格執行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檢舉揭發在救災救濟款物使用發放中各種違紀、違法行為的,可由當地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十二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由紀檢、監察應嚴肅查處;觸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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