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辦法適用進入縣行政服務中心的服務項目的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服務項目,是指依法進行的各項行政審批、審批上報、核發(證)照、備案等行政行為。
第四條縣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負責服務項目的確定、調整及協調與管理。
第五條進入縣行政服務中心的項目依照“合法、合理、便民、高效”的原則確定:
(一)納入縣行政服務中心的項目,應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的要求;
(二)服務對象的申報材料應包括項目辦理過程中法定的必不可少的材料和依據,視窗單位不得隨意增設辦理服務項目的前置條件;
(三)辦事程式的設定應包括項目辦理的全部過程;
(四)承諾時限應在法定的期限內根據高效原則和項目辦理的實際情況進行合理縮減;
(五)收費項目須提供合法、有效的收費檔案和許可證,實行亮證收費。
第六條服務項目實行動態管理:
(一)視窗單位依法設立、取消或部門間調整、變更服務項目,應及時向縣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申報確認;
(二)縣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可根據服務項目運作的實際情況,提出調整意見。
第七條服務項目的確定、調整、變更,相關視窗單位應及時制定相應的內部運作程式和制度,並根據情況授予服務視窗及人員相應的辦理許可權。
第八條服務項目實行“服務內容、辦事依據、辦事程式、申報材料、承諾時限、收費依據及標準”六公開。
第九條服務項目的辦理:
(一)服務項目的受理、初審、繳費、轉報、核發證(照)等環節,應在縣行政服務中心辦理;
(二)已進入縣行政服務中心辦理的行政審批許可證項目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原單位一律不再受理;
(三)依法調整項目收費及變動相關手續,應報縣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備案;服務項目公布為免費的,一律不得收費。
第十條凡違反本辦法,經查實後,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縣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大足縣行政服務中心投訴處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縣行政服務中心規範化管理,強化工作責任,提高工作效率,維護辦事者的合法權益,改善投資環境,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縣行政服務中心視窗辦事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視窗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縣行政服務中心投訴:
(一)不熱情服務
1、工作作風生硬,態度粗暴,語言不文明的;
2、不能及時準確地解答服務對象諮詢的;
3、受理審批事項時,不能一次性告訴所需材料,或未出具補辦材料通知書,造成辦事者多次往返的;
4、辦件出現差錯,又不及時改正並賠禮道歉的。
(二)不按辦事規則辦事
1、服務對象按縣行政服務中心對外公示要求,申報材料、前置條件齊全,視窗單位工作人員故意不受理的;
2、服務對象提出的申請事項屬辦事程式簡單、申報材料齊全,可當場辦結的即辦件,而視窗單位工作人員按承諾件受理的;
3、承諾件在承諾時限內未辦結的;
4、對符合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審批事項隨意退件的。
(三)不按規定收費
1、超公示標準收取費用的;
2、擅自搭車收費的;
3、收費不開財政正式發票的;
4、違反規定擅自減、免、緩規費的。
(四)不廉潔
1、不給好處不辦事,利用管理和審批權謀取私利的;
2、有吃、拿、卡、要現象的。
(五)其它方面
1、對視窗工作人員處理事項有異議;
2、有其他不滿意的人和事等。
第三條投訴可採取口頭或書面形式,但涉及事項較大的投訴,應採取書面的形式。
第四條投訴受理單位為縣監察局派駐縣行政服務中心投訴處(投訴受理電話:4377550043775680)。投訴處對投訴對象應做到禮貌、熱情、誠懇,認真做好口頭投訴的記錄或書面投訴的收件登記,對投訴問題區別不同情況及時處理。
第五條投訴處理程式
(一)對事實清楚、情節簡單,且屬縣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職權範圍內管轄的投訴事項,由縣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相關職能部門會同同投訴處負責處理;
(二)對須移交有關行政機關進一步調查、研究、處理的投訴事項,由投訴處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提出擬辦意見報縣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審定後,交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
(三)對須由多個行政機關共同處理的投訴事項或重大投訴事項,由縣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牽頭會同縣監察局等有關部門共同處理;對涉及以權謀私,吃、拿、卡、要行為和廳處辦件、廳外收費等行為的,由縣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四)投訴事項的辦理結果,屬縣行政服務中心直接辦理的,由縣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將處理意見答覆投訴人;屬交有關部門辦理的,由有關承辦部門按縣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交辦意見,在辦理完畢後直接答覆投訴人,並抄送縣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
(五)縣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要隨時追蹤了解有關部門辦理投訴的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對投訴人進行回訪,了解情況,徵詢意見。
第六條投訴處理辦法
(一)當場答覆。在接到投訴能及時協調答覆的,儘可能當場答覆;
(二)承諾答覆。對情況較為複雜或涉及兩個以上部門的投訴事項,各視窗單位和縣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要密切配合,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答覆。在規定時限內不能處理完畢的,應向投訴人說明情況;
(三)口頭投訴應以口頭答覆為主,書面投訴必須書面答覆;
(四)被投訴的視窗工作人員和視窗單位,投訴一經核查屬實,責任在視窗單位工作人員和視窗單位的,按縣行政服務中心考核辦法和縣委、縣政府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條本辦法由縣監察局、縣行政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