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縣行政效能監察實施辦法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第二十條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行政效能監察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以及《重慶市行政效能監察實施辦法》,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縣行政區域內的行政機關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 行政效能監察是指監察機關、人事部門和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在行政管理活動中的工作效率、工作質量、履行職責和執行職能的效果等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 行政效能監察必須堅持實事求是,依法監察,努力提高行政效能的原則;堅持規範行為與建章立制相結合的原則;堅持預防為主,標本兼治的原則;堅持獎勵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行政效能監察工作由縣監察局、人事局組織協調和監督,各級行政機關具體實施。
第六條 行政效能監察工作在縣政府的領導下和市監察局、市人事局的指導下進行,縣政府各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的行政效能監察工作,在縣監察局和人事局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七條各級行政機關的主要負責人為行政效能監察工作第一責任人。第一責任人應認真抓好本單位的行政效能監察工作,並落實專人負責,具體組織本單位行政效能監察工作的實施。
第八條 行政效能監察主要監督檢查行政機關及其國家公務員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和黨的方針、政策以及上級機關制發的命令、決定、指示、計畫等指導性檔案的貫徹執行情況。
第九條 行政效能監察應對各級行政機關的決策情況進行必要的監督,各級行政機關應建立決策檔案。
第十條行政效能監察對行政機關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點考察和衡量行政機關的工作制度、程式、環境條件和工作作風是否有利於提高工作效率與質量,是否有利於接受監督和給人民民眾帶來方便。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應建立嚴格的工作程式,從依法辦事、講求效率與公開公平、方便民眾的需要出發,規範各項管理工作程式,凡與人民民眾直接相關的工作程式應予公開,採取設定標牌、告示欄等簡便、直觀、醒目的方式予以公示。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應實行事務處理時限制,並予以公開,凡有明確時限要求的事務,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工作任務。
第十三條行政機關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首次辦事請示,承辦人應一次性告知對方所辦事項的程式、辦理依據、應具備的全部條件和注意事項;在承辦過程中,承辦人應一次性告知能否辦理及完成時限,不能及時辦理的應說明理由。
對行政機關相對人的辦事請求,在職責範圍內的必須限期完成;對職責範圍外而屬於本機關其他部門辦理的事項,應準確告知受理部門,對職責不清、政策不明的事項不能輕率否定,應詳細登記,並報請主管領導指示後予以答覆。
第十四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秉公執法,遵守紀律,不貪污受賄,不以權謀私;文明行政,熱情服務,禮貌待人,認真履行職責,工作不推諉扯皮,不拒辦屬於職責範圍的工作事項,不虛報工作成績,不逃避或推卸工作責任。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實行規範化、制度化管理,工作人員上崗,一般應佩戴標有部門名稱、本人姓名、照片及職位的身份牌,並在本人工作檯上擺放相應的座示牌。行政執法人員應持證上崗,需要著裝的應按規定著裝。
第十六條 縣監察局、縣人事局負責制定全縣行政效能監察工作的計畫並組織實施,對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做好行政效能監察成果總結、評比、獎懲、宣傳工作;對暴露出的違紀問題進行查處。
第十七條 縣監察局、縣人事局在縣政府的領導下,每年選擇部分單位對其行政效能監察工作進行重點檢查,並根據工作需要,邀請縣人大代表、縣政協委員及縣政府特邀監察員參加。
第十八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結合本單位的實際,選擇黨委和政府關注的重點、民眾反映強烈的熱點問題以及本單位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或薄弱環節立項、開展行政效能監察工作。
第十九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建立效能監察制度,對本單位的行政效能監察工作開展經常性的監督檢查和專項檢查,並逐步過渡到綜合、定期檢查。
第二十條 加強民眾監督,查處典型問題。在縣監察局設立行政效能監察設訴中心,並設定投訴電話,專門負責處理人民民眾對行政機關辦事效率的投訴。
第二十一條 行政效能監察工作應嚴格考核,對成績突出的單位,授予行政效能監察先進單位稱號;行政效能監察工作成績優異的國家公務員,可以給予嘉獎、記功的獎勵;行政效能監察不合格的單位要嚴肅處理,並限期整改;對不認真履行行政效能監察工作職責,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誡勉、行政紀律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凡在行政效能監察工作中受誡勉的個人,當年年度考核不能評定為優秀;凡一年內被誡勉兩次的,年度考核為不稱職;行政處分的人員,考核等次的確定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對違反本辦法,情節嚴重的單位,由縣監察局、人事局給予警告,並追究主要領導的責任;連續兩年被警告的單位,其主要領導由縣監察局、人事局向任免機關提出降職或免職的建議。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縣監察局、人事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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