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加強對社會旅館的管理,規範社會旅館經營行為,提高社會旅館經營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消毒管理辦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重慶市旅遊條例》、《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社會旅館,指在本縣行政轄區內除旅遊星級飯店以外向社會提供有償住宿的飯店、賓館、酒店、招待所、度假村、旅店、旅社等。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全縣行政轄區內所有社會旅館。
第四條 縣旅遊局負責統一管理全縣社會旅館,制定全縣社會旅館發展規劃,規範和引導社會旅館健康發展。鼓勵、引導、支持社會旅館向旅遊星級飯店、綠色旅遊飯店、文化主題飯店發展。
第二章申辦
第五條申請開辦社會旅館,應當經公安、衛生等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方準開業。
社會旅館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經批准開業的社會旅館,如變更名稱、住所(經營場所)等,應當持變更後的《特種行業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如歇業,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並向縣旅遊局和公安局備案。同時於30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登記。重新開業的,應當由公安部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檢查合格後方能投入使用。
第六條社會旅館應當在開業後30日內持以下資料向縣旅遊局備案:
(一)《工商營業執照》正本複印件一份;
(二)《衛生許可證》複印件;
(三)《特種行業許可證》複印件一份;
(四)《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原件及複印件各一份;
(五)《稅務登記證》複印件一份。
第七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開辦的社會旅館,應當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持第六條所列資料向縣旅遊局備案。
第三章服務質量規範
第八條 縣旅遊局會同縣質量技術監督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制訂《社會旅館設施設備與服務質量標準》,且須達到以下標準:
1.旅館布局:(1)旅館內部布局應當基本合理,方便客人在飯店內的正常活動;
(2)旅館應當設不少於兩個安全出口(疏散樓梯),滿足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2.公共信息圖形符號符合GB/T10001.1和GB/T10001.2的規定。
3.有採暖、製冷設備,各區域通風良好。
4.設有物品消毒間和消防安全設施,設施設備養護良好,達到整潔、衛生和有效。
5.各種指示和服務用文字至少用規範的中文表示。
6.能夠用國語提供服務。
7.有完善的防蚊蠅(蟑螂)、防鼠、防塵設施。
8.有完善的餐飲廢水、餐飲油煙處理設施和噪聲防治設施。廢水、油煙必須經處理達標後排放,噪聲必須達到規定的標準。
9.前廳:(1)有前廳和總服務台,前廳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
(2)總服務台有中文標誌,有工作人員在崗,提供接待、問詢、結賬和留言服務;
(3)提供旅館服務項目宣傳品、客房價目表、所在地旅遊交通圖、主要交通工具時刻表;
(4)設值班經理,及時處理客人投訴和突發事件;
(5)前廳區域劃分合理,方便客人活動,光線、溫度適宜,無異味,無煙塵,無噪音。
10.客房:(1)客房區域集中,與居民住宅相隔離;
(2)有10間(套)並達到20張床位以上可供出租的客房和床位;
(3)顯著位置張貼應急疏散圖及相關說明;
(4)設有規範的、能夠滿足要求的煙感報警器和噴淋等設施;
(5)裝修良好,有軟墊床、桌、椅、床頭櫃等配套家具,有充足的照明設備;
(6)客房中沒有衛生間的樓層設有間隔式的男女公用衛生間(水沖式),有專供客人使用的男女分設、間隔式公共浴室,配有浴簾,採取有效的防滑措施,24小時供應冷水,16小時供應熱水;
(7)備有旅館服務指南、價目表、住宿須知、安全須知;
(8)客房、衛生間每天全面整理1次,隔日或應客人要求更換床單、被單及枕套,並做到每客必換;
(9)16小時提供冷熱飲用水;
(10)有方便開閉的遮光窗簾,各區域照明適度,溫濕度適宜,無異味。
11.公共區域:(1)有男女分設的公共衛生間;
(2)有公用電話;
(3)有應急照明燈;
(4)走廊牆面整潔,有裝修,24小時光線充足,無障礙物。緊急出口等各種標識清楚,位置合理;
(5)應當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正上方設定燈光疏散指示標誌;
(6)應當按照《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防火規範》(GB20140-2005)要求配置滅火器。
第九條 社會旅館應當設定健全的管理機構,並設定治安保衛組織或者指定安全保衛人員,建立完善嚴格的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各項操作規範和服務標準,誠信經營、優質服務。
第十條社會旅館應當遵守旅客住宿登記和信息上傳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社會旅館應當設定旅客財物保管箱、櫃或者保管室、保險柜,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工作。對旅客暫存的財物,要建立登記、領取和交接制度。
第十二條社會旅館對旅客遺留的物品,應當妥為保管,設法歸還原主或揭示招領;經招領三個月後無人認領的,要登記造冊,送當地公安機關以拾遺物品處理。對違禁物品和可疑物品,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社會旅館應當制訂《突發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對可能出現危險的區域和項目,應當設定警示標誌,並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當發生安全事故時,經營者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實施應急處置,並按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公安、安監、衛生、環保、質監、食品安全、旅遊等有關部門。
第十四條社會旅館工作人員發現違法犯罪分子,形跡可疑的人員和被公安機關通緝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不得知情不報或者隱瞞包庇。
第十五條嚴禁旅客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帶入旅館。
第十六條 社會旅館提供的服務項目不得有下列內容:
(一)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
(二)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
(三)賣淫、嫖宿、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迷信;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縣旅遊、工商、公安、衛生、稅務、質監、環保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社會旅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建立對社會旅館的聯合執法檢查制度。由縣旅遊局牽頭,工商、公安、質監、衛生、稅務、環保等相關部門參加,對社會旅館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縣旅遊局應當建立健全投訴機制,公布投訴電話,及時處理投訴。各社會旅館必須在前廳顯要處公布旅館投訴電話。
第二十條縣旅遊局按照公布的《社會旅館設施設備與服務質量標準》,組織社會旅館開展創優達標活動。對達到質量標準的社會旅館,由縣旅遊局頒發《社會旅館設施設備與服務質量達標檢查意見書》,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縣旅遊局對社會旅館設施設備與服務質量達標情況實行年度覆核。年度覆核的具體辦法由縣旅遊局會同工商、衛生、公安等相關部門制訂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未經工商登記擅自開業的,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有關規定查處。公安、衛生等許可審批部門亦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予以查處。
第二十三條社會旅館不在規定時間內備案的,由縣旅遊局責令限期備案;逾期仍不備案的,不允許開業經營。
第二十四條社會旅館經營中有下列行為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一)衛生質量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而繼續營業的;
(二)未獲得“健康合格證”,直接為顧客服務的;
(三)拒絕衛生監督的;
第二十五條內部裝修設計未經公安部門審核合格擅自施工或擅自投入使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重慶市消防條例》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二十六條社會旅館在經營中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縣旅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09年3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