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文學藝術獎評獎辦法

第一條 第三條 第十條

第一條 為規範大足文學藝術評獎活動,促進文學藝術的發展與繁榮,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足文學藝術獎是兩年一屆的區域性的文學藝術最高獎,共設立“大足文學藝術獎”、“大足文學藝術獎提名獎”兩個獎次,每個獎次10個名額(可空缺)。每屆評獎時間定於當年3月1日至3月30日。
第三條 大足文學藝術獎對大足行政區域內的人員創作的優秀文學藝術作品,以及本區域外人員創作大足題材的優秀文學藝術作品、在外地大足籍人員創作的優秀文學藝術作品予以獎勵,授予獲獎作品“大足文學藝術獎”和“大足文學藝術獎提名獎”並頒發證書和獎金。
文學藝術作品評選獎勵範圍,包括文學類(含小說、詩歌、散文、戲劇影視劇本四個子項)、美術類、書法類、攝影類、音樂類、舞蹈類、戲劇類、曲藝類、雜技類、影視劇類、文藝論文類等文藝門類。每個文藝門類作品每屆評獎不超過3件。
第四條 大足文學藝術獎評獎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
(二)堅持思想性、藝術性、觀賞性相統一的原則;
(三)堅持貼進實際、貼近生活、貼近民眾的“三貼近”原則;
(四)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五)堅持專家評審與市民評價相結合的原則;
(六)堅持反映時代性與體現地方特色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參評作品必須是上兩年3月1日至當年2月28日期間的作品。
(一)參加文學、美術、書法、攝影和文藝論文類評獎的作品,還應是在省級及以上的刊物發表、出版社出版或參加縣級(縣委、縣政府主辦)及以上展覽並獲獎的作品;
(二)參加音樂、舞蹈、戲劇、曲藝、雜技、影視劇門類評獎的作品,還應是在省級及以上報刊發表、媒體演播、出版社出版或參加縣級(縣委、縣政府主辦)及以上演出並獲獎的作品;
(三)具有重要價值、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大足題材的文藝作品。
第六條 參加大足文學藝術獎文學、美術、書法、攝影和文藝論文門類評獎的,參評者應當報送以下材料:
(一)參評作品的原件或複印件;
(二)參評作品被發表或被展覽、收藏的證明(原件和被審定有效的複印件);
(三)參評作品創作者基本情況。
第七條 參加大足文學藝術獎音樂、舞蹈、戲劇、曲藝、雜技、影視劇門類評獎的,參評者應當報送以下材料:
(一)參評作者簡介、曲譜;
(二)參評作品獲獎證明(原件和被審定有效的複印件)或演出場次證明(由主辦單位出據證明並附節目單);
(三)參評作品主要創作者、表演者、輔導者基本情況;
(四) 參評作品其它相關資料,如劇照、錄像帶或CD、VCD、DVD光碟等。
第八條 各類作品的評獎皆實行差額提名、差額評選制。同時,文學、美術、書法、攝影和文藝論文作品類的評獎,通過觀看作品原件方式評出獲獎作品;音樂、舞蹈、戲劇、曲藝、雜技、影視劇作品類的評獎,通過觀看參賽作品錄像資料的方式評出獲獎作品。
以上各門類獲獎作品在廣泛徵求意見後,予以公示、公布。
第九條 評獎期間,設立大足文學藝術獎評獎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會”)。
(一)評審會由知名文藝工作者和宣傳部、文聯、文廣新局等部門人員組成。其中,知名文藝工作者占評審會成員總數的2/3以上。評審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3人、秘書長1人,成員7—9人;
(二)評審會辦公室設在縣文聯,在縣委宣傳部的領導下,負責辦理評獎具體事務。
第十條 評審會實行迴避制度,評審會成員原則不得對本人的作品進行評審。
第十一條 評審會成員和評審會辦公室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評獎紀律,評審會成員在評獎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由評審會解聘其評審職務;評審會辦公室的工作人員有上述行為的,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 參評作品著作權人有弄虛作假行為的,由評審會取消其參加評獎資格、撤銷已獲得的獎項、追回所得獎金、取消下兩屆參評資格。
第十三條 評獎所需費用,在大足文學藝術獎專項獎勵資金中列支。每屆評獎的支出額度由評審會提出申請,經資金管理單位和監督部門共同審查批准後使用。
第十四條 獎勵經費來源:
(一)縣財政每屆預算安排專項資金;
(二)社會各界的捐贈;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條 獎勵經費由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設立專門賬戶管理,接受縣委宣傳部、縣財政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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