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
(二)草擬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規定;負責全市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指導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三)草擬本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規定;負責全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四)負責優待撫恤、烈士褒揚工作;擬定本市關於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標準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標準、辦法,並組織實施與監督;負責核查、申報、褒揚革命烈士工作;組織開展對優撫對象扶貧幫困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
(五)研究提出全市“雙擁”工作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和提出工作建議;溝通軍政聯繫,協調處理軍地關係中的問題;組織重大節日擁軍優屬活動,承辦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它工作。
(六)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和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指導軍隊離退隊幹部休養所的管理工作;指導軍地兩用人才的培養開發使用工作。
(七)組織、協調救災工作;調查核實和上報災情,研究提出救災方案;管理和分配救災款物,承擔國內外對我市捐贈款物的接收、分配工作,檢查監督救災款物的使用;指導協調災區重建和生產自救工作。
(八)建立和實施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對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督查,協調並實施保障對象優惠政策;負責城鄉社會救濟款物的分配與管理;負責城鄉社會困難戶、六十年代精簡退職老職工、困難的三峽移民以及其他特殊對象的基本生活救濟救助工作;指導農村敬老院建設和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組織、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救助活動;籌集慈善資金,開展慈善活動。
(九)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工作;指導村(居)民開展自治示範活動;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十)指導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制定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管理辦法和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搞好部門間的協調,指導社區工作的開展,推動社區建設。
機構設定
辦公室
救災救濟科
扶貧辦辦公室
捐助接收工作站
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辦公室
優撫科
安置辦
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社會福利與社會事務科
殯葬管理所
基層政權與民間組織管理科
區劃地名辦
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救助管理站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
辦事指南
收養登記
辦理項目: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收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收養福利機構或非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
辦理機構:社會福利利與社會事務科
辦理地址:市民政局二樓(人民南路33號)
聯繫電話:
辦理程式:受理→審核→登記(受理和審核為三十個工作日)
辦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收費標準:250元/件
收費依據:蘇價辦「1992」349號
收養條件:收養人同時應具備的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周歲。
(五)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嬰的兩者年齡差不得低於四十歲。
被收養人條件(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子女的不受限制)
送養人條件: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子女的不受限制)
三種收養的特殊對象:
一、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
(一)收養人提供的證明材料:1、申請書;2、收養人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原件、複印件);3、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關於收養人的婚姻、職業、有無撫養教育被收養人能力的證明;4、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收養人身體健康的檢查證明;5、計畫生育部門出具收養人無子女證明;6、夫妻共同收養如一方不到場登記的,出具村(居)委會證明或者經過公證的委託書;7、收養人與被收養人近期免冠2寸合影及單人照片。
(二)送養人提供的證明材料:1、送養人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和複印件);2、送養人與當地計畫生育部門簽定的不違反計畫生育規定的協定;3、因喪偶或一方下落不明單方送養的,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證明;4、依法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5、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經公證的送養人、收養人、被收養人之間的親屬關係證明。
二、收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一)、收養人提供的證明材料:1、申請書;2、收養人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原件、複印件);3、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關於收養人的婚姻、職業、有無撫養教育被收養人能力的證明;4、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收養人身體健康的檢查證明;5、計畫生育部門出具收養人無子女證明;6、夫妻共同收養如一方不到場登記的,出具村(居)委會證明或者經過公證的委託書;7、當地報紙刊登查找該兒童的公告;8、收養人與被收養人近期免冠2寸合影及單人照片。
(二)送養人提供的證明材料:1、送養人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和複印件);2、送養人與當地計畫生育部門簽定的不違反計畫生育規定的協定;3、所在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證明;4、因喪偶或一方下落不明單方送養的,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證明;5、依法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三、收養福利機構或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棄嬰、兒童收養人提供的證明材料:1、申請書;2、收養人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原件、複印件);3、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關於收養人的婚姻、職業、有無撫養教育被收養人能力的證明;4、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收養人身體健康的檢查證明;5、計畫生育部門出具收養人無子女證明;6、公安機關出具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7、在《大豐廣播電視報》刊登認領棄嬰、兒童的公告,公告期要滿60天,不計算在登記辦理期限內;8、夫妻共同收養如一方不到場登記的,出具村(居)委會證明或者經過公證的委託書;9、收養人與被收養人近期免冠2寸合影及單人照片。
地理位置
大豐縣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