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劃入的職能

(一)州財政局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部分職能。
1、制定和監督執行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的規章制度,擬訂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的政策、改革方案、地方性法規、制度和管理辦法;
2、組織實施國有資本金權屬界定、登記、轉讓、國有股權管理、清產核資、產權糾紛調處和仲裁工作;
3、擬訂國有資本金收益分配政策,監繳國有資產收益,並提出國有資本金預算編制草案;
4、國有資產統計、評價和資料匯總工作,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及備案工作。
(二)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承擔的州屬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政策擬定的職能。
(三)州經濟委員會承擔的指導州級國有企業深化產權改革,實施戰略性改組、兼併、破產和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及其資產、股權、經營權向外資轉讓的管理職能。

主要職責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起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定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
(二)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州人民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全州國有經濟結構和布局的戰略性調整。
(三)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州屬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確認,產權登記、轉讓和核銷,國有股權管理、清產核資、對資產評估結果的核准備案、產權糾紛調處和仲裁等工作。
(四)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代表州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按乾管許可權,通過法定程式對授權管理的企業領導人員和國有產權代表進行任免、委派、考核、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六)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評價考核體系;通過統計、稽核等方式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
(七)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進行預算管理,對國有資本收益進行管理和監督。
(八)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對縣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九)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承辦州委、州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主要職責,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設4個職能科室:
(一)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協助委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委機關文秘、會議、機要、保密、信息、宣傳、檔案、安全工作;負責委主任辦公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機關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國有資產、財務、後勤保障工作;負責機關信息化建設工作。
(二)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產權管理科
負責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和管理制度的草擬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政府行政性經營資產的產權界定、資產評估、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負責國有資產損失核銷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進行預算管理,負責編制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經營預算,對國有資產產權收益進行監管;監督、規範國有產權交易行為。
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國有資源實行資產化管理的法規和制度;組織推動行政事業單位閒置國有資產的調劑利用、公開拍賣等;負責非經營性國有資產轉為經營性國有資產的審批工作;監繳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
(三)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考評分配科
擬定並組織落實國有資產經營責任制度;綜合分析國有經濟和重點企業的運行情況;建立和完善企業績效考核評價體系,提出重大決策責任追究的意見和措施;負責國有資產的統計和所監管企業財務決算備案工作;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承辦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指導意見的草擬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進行調控,研究擬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勵方式。
根據州政府授權,按照乾管許可權,對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進行考察並提出任免建議;考察推薦董事、監事及獨立董事人選;負責對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探索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領導人員考核、評價和選任方式;草擬向國有控股和參股公司派出國有權代表的工作方案;負責所監管企業黨的組織建設、政治思想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及宣傳等工作。
(四)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改革和發展科
負責研究總結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理論和實踐經驗;負責所監管企業的改革發展等重大事項的調研;負責重要檔案、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政策草案起草工作;負責指導國有企業法律顧問工作。具體承辦所監管企業的結構調整、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及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合併、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等改革重組方案和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組建方案,對其中需要國有股東決定的事項提出意見;指導所監管企業的管理現代化和信息化工作;具體承辦所監管企業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和關閉困難企業重組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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