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縣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土地管理嚴禁非法交易炒賣土地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有關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國辦發[1999]39 號)精神,為了進一步加強我縣土地轉讓管理,嚴厲打擊非法交易、炒賣土地的行為,結合我縣實際,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強化土地市場管理,嚴格建設用地“五統一”政策
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縣人民政府高度壟斷土地一級市場,對建設用地嚴格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征地、統一儲備、統一開發、統一出讓”五統一管理制度。國家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及城市建設開發等所需建設用地,由縣政府委託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徵收。要充分發揮市場配置土地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深入推進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嚴格控制土地一級市場,建立“一個渠道進、一個池子蓄、一個口子出”的土地一級市場管理機制。嚴格落實經營性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工業用地招拍掛出讓和最低價標準制度,規範國有土地出租、轉讓行為,建立有序的土地市場秩序。要依法處置土地,行政劃撥土地需處置和法院處置土地使用權,均由國土資源部門報經縣政府批准,依法收回後進入土地市場交易。同時,要大力提高建設用地利用效率,把空閒、廢棄、閒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作為挖掘土地利用潛力的重點,鼓勵對地上地下空間進行立體利用。
二、嚴禁土地非法交易
一是嚴禁私自買賣土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買賣、聯建、共同開發等形式非法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以企業改制名義,將未依法公開處置的土地進行轉讓,嚴禁私自占用、買賣農村集體土地。對私自買賣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沒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是嚴禁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對以牟利為目的,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刑事責任。三是嚴禁非法占用耕地。對於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單位和個人,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非法占用耕地刑事責任。
三、加強建設用地審批管理
一是嚴格建設用地審批程式。縣城規劃區內,不經規劃部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得審批用地。鄉鎮、村建設用地,不經所在地鄉鎮政府按村鎮建設規劃審核把關,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得審批用地。二是嚴格用地審批許可權。所有建設用地均應按審批許可權報批,國土資源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項目用地預審、項目立項、規劃選址、市政府審核程式,依法逐級報批。用地單位或個人不得自行與鄉、村、組或農戶簽訂征地協定,鄉鎮政府不得越權批地,不得自行徵用土地,不得以“新農村建設”等名義非法占用土地。三是加強農村建設用地管理。健全農村個人用地審批制度,農民建房要嚴格執行本人申請,村委會審查,現場勘察,鄉鎮國土資源所審核,縣人民政府審批的程式。農民住宅建設用地應首先安排利用空閒地、閒置宅基地,嚴格實行一戶一宅用地制度。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農民集體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
四、加大土地執法監察力度
一是監理健全土地動態巡查責任制。加大巡查力度,實行劃片包乾,責任到人,嚴肅查處新發生的各類違法用地案件和不依法行政行為,將違法用地制止在萌芽狀態,防止發生新的問題。二是嚴查閒置土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建設用地,閒置一年以上的,徵收土地閒置費或收回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和房屋建設的土地,超過出讓契約約定的動工開發期限滿一年未動工建設的,可以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閒置費;滿二年未動工建設的,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政府重新安排使用。三是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加大土地違法案件的查處力度。紀檢監察、公安、檢察、法院、城建、規劃等部門,要配合、支持國土資源部門查處違法用地,對嚴重影響規劃、占用耕地建房的,嚴格依法行事,該拆除的拆除,該沒收的沒收,該處理的堅決處理。特別是對新發生違法修建行為,凡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堅決予以拆除。對單位和個人非法徵用、買賣土地,一經發現,追究相關單位負責人和個人的責任,觸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五、嚴肅查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
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徵用、占用、買賣土地的,由紀檢監察部門追究黨紀政紀責任,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依依法從重從快追究刑事責任。
大方縣人民政府
二OO九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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