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屯路隧道飆車案

大屯路隧道飆車案

2015年6月2日上午,“大屯路隧道飆車案”二被告人唐問天、於沐椿被朝陽法院依法交付執行,至此,這起備受關注的飆車案終於塵埃落定。5月21日,朝陽法院對唐問天、於沐椿危險駕駛一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經過一個小時的庭審,法庭當庭作出判決,以危險駕駛罪判處唐問天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判處於沐椿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八千元。當日,朝陽法院即將判決書依法送達唐問天、於沐椿二人及提起公訴的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宣判當天,因一審判決尚未生效,故此前已被依法取保候審的唐、於二人在宣判後自行離開了法院。

基本信息

事件經過

事件經過

2015-04-13

大屯路隧道飆車案 大屯路隧道飆車案

北京警方發布訊息稱,該案兩名駕駛人已被公安機關以涉嫌危險駕駛罪刑事拘留。警方當時已認定兩人存在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違法行為(在隧道內行駛的瞬間最高時速超過每小時160公里)。

2015-05-04

朝陽區人民檢察院發布微博稱,正式對大屯路超跑飆車案的被告人唐某某、於某某以涉嫌危險駕駛罪提起公訴。據悉,此案並沒有經過批捕程式。

2015-05-12

兩人被依法取保候審。5月11日,被害人徐某正式向法院遞交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起訴書。目前,附帶民事賠償調解工作正在法官主持下積極進行,雙方尚未達成調解協定。

2015-05-13

北京警方首度公開此次事故監控畫面,視頻顯示,事發隧道是單向四車道,事發前,綠色蘭博基尼在隧道內倒車,法拉利迎頭逆向,兩車頭頂著頭開,倒到一定位置以後,兩人同時起步,開始飆車,速度很快。蘭博基尼僅僅兩秒鐘便衝出視頻畫面,路上積水被濺起大片。

2015-05-21

5月21日上午,北京大屯路隧道飆車案在北京市朝陽區法院開庭審理。法庭當庭宣判兩名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唐某被判處拘役5個月,罰金1萬元,於某被判處拘役4個月,罰金8千元。兩名被告人均表示不抗訴。

事件結果

兩名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唐某被判處拘役5個月,罰金1萬元,於某被判處拘役4個月,罰金8千元。

在法定期限內,唐問天、於沐椿均未提出抗訴,公訴機關亦未提出抗訴,故該案一審判決於今日即6月2日正式生效。

大屯路隧道飆車案 大屯路隧道飆車案

今天(6月2日)上午,朝陽法院對唐問天、於沐椿二人依法交付執行。上午9時,唐、於二人來到朝陽法院刑事審判庭,經過安檢後,進入法庭。法院依據生效判決確定的刑期及此前二人的羈押情況,依

法出具了刑事裁定書,明確了二人的刑期起止日期。在履行完相關手續後,唐、於二人拷上手銬並被帶上警車,二人由北京市朝陽區看守所羈押並交付執行。

據悉,因此前二人已經分別被羈押了30天,故唐問天的羈押期限將於10月2日屆滿,於沐椿的羈押期限將於9月1日屆滿。

事件影響

法官釋疑

一、為何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最大的區別在於:危險駕駛罪屬行為犯,交通肇事罪屬結果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交通肇事需造成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傷、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等後果。本案中,人身損害方面造成一人輕傷,未達到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條件;財產損害方面,雖造成經濟損失32萬餘元,但案發後已全額賠償,故亦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標準。

二、為何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觀上需要行為人對危害公共安全後果的發生持故意心態,即追求或放任危害公共安全後果的出現。客觀上,需對不特定或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產生現實的威脅。具體到本案,從被告人的主觀心態來看,首先,二被告人均持有駕駛執照,具備一定的駕駛技能;其次,二被告人無飲酒、吸毒等影響駕駛能力的行為;第三,事發地點及時間是經過選擇的,事發時該路段車流較少。綜上,二被告人對於發生事故、造成經濟損失和人身損害均不存在追求或放任的態度。從客觀行為來看,兩車競速過程中並無其他車輛或行人經過,現場圍觀人員則聚集在隧道中間位置,與肇事現場有一定距離。最終的事故結果也僅導致車上一人輕傷。從發生嚴重後果的可能性和事故的實際後果來看,本案在客觀方面亦不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

三、為何未認定唐某自首?

事發後,於某撥打電話報警,二人均在原地等待民警處理。但在陳述經過時,二人均僅承認各自超速駕駛行為,未陳述追逐競駛行為,導致現場民警按照一般交通事故當即作出簡易程式處理決定。次日,公安機關發現犯罪事實後撤銷了簡易程式處理決定,並依法立案偵查,本案正式進入刑事訴訟程式。於某經民警電話通知後主動到案,歸案後對基本犯罪事實能夠如實供述,當庭自願認罪,故依法認定自首。唐某在民警通知其時手機關機,民警到醫院對被害人取證時遇到唐某,依法將其傳喚歸案。故唐某缺乏主動到案的情節,未認定自首。

四、為何未適用刑事速裁程式?

依據相關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沒有就賠償損失、恢復原狀、賠禮道歉等事項達成調解或和解協定的”,不適用速裁程式。本案受理時,即屬此種情況。

五、“東壩飆車案”與“大屯路隧道飆車案”緣何判決結果差異巨大?

曾被媒體廣泛報導的“東壩飆車案”,最終法院認定三被告人構成危險駕駛罪,但因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劉礪兵指出,從案發時間地點來看,“東壩飆車案”發生在凌晨1時,事發路段系城郊斷頭路,地處偏僻,道路盡頭為鋼材市場及倉庫,本案事發時間為21時許,事發路段為城市幹道,社會車輛可以通行。從危害後果來看,“東壩飆車案”未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任何人身損害及財產損失,本案參與競速的兩車先後發生事故,造成公共設施損壞及一人輕傷的危害後果。

法官提醒:危險駕駛持續高發行為人多為男性

北京朝陽法院刑二庭朱旭暉庭長介紹,危險駕駛行為入罪四年多來,該類案件始終處於一個較高的發案態勢,且近兩年上升明顯。經統計該院發現,危險駕駛類案件呈現三個主要特點:

1、案件類型集中於醉酒駕駛類行為。四年來,該院審結此類案件740餘件,其中僅有2件即“東壩飆車案”、“大屯路隧道飆車案”系因追逐競駛行為引發,其餘均為醉駕行為。

2、20-40歲中青年男性高發。據統計,朝陽法院審理的危險駕駛類案件中,男性占98%,年齡在20-40歲的被告人約占76%,且年輕化特點在“飆車”類行為中更為突出,該院審理的2件“飆車”案件5名被告人,其中3人24歲,唐某某、於某某則僅有20歲。

3、犯罪時間集中於夜間、假日。據統計,朝陽法院審理的危險駕駛類案件中,發生在20時-0時的約占60%,0時-3時的約占24%,發生在“五一”“十一”“春節”等法定假期的則約占30%。

朱旭暉庭長介紹,交通安全意識、法律意識淡薄和僥倖心理是危險駕駛類案件高發的主要原因。被告人對於發生危害結果的可能性和被查處的可能性普遍抱有僥倖心理,輕信不會發生事故,也認為不會被查處。

朱旭暉庭長表示,危險駕駛行為危害嚴重,全社會尚需樹立和養成文明駕駛的理念和習慣,不斷淨化道路環境、維護公共秩序。同時,針對喜歡“飆車”的年輕人,她也指出,如果熱衷賽車這項體育運動,建議在具備條件的專業賽道上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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