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準則
大司祭應當遵守更嚴格的聖潔法規,例如不能接觸屍體,就連自己父母親的屍體都不能觸摸,也不能蓄髮或留鬍子或撕破衣服,以表示喪禮的悲哀。他不能娶寡婦、離婚婦女或不貞的女子為妻,而只能納以民間的貞女作為自己的妻子(肋廿一10~15)。大司祭所犯的任何罪過都會使整個的以民受到影響,應為此奉獻特別的祭禮(肋四1~12)。大司祭過世時,殺人犯應獲得赦免,可以離避難城市而自由他往(戶卅五25,28,32)。職務
每年提市利月的第十天是以民的贖罪節日,是以民的大節日,也是梅瑟法律規定的惟一應守齋的一天。這特別是大司祭應主禮的一天,他七天以前就應離家,住在聖殿旁邊的一個房間內,準備獻祭節日當天他應沐浴(肋十六4)。這天的禮服比較簡單,可能為了獻祭的方便,只穿亞麻短褲,亞麻長衣,繫上亞麻腰帶,戴上亞麻頭巾就可以了(肋十六23,24)。先有一青年肋未人牽來一隻公牛犢,大司祭要在牛犢頭上覆手,將自己和自己家人的罪過,放在牛犢身上,然後將牛犢殺死,將它的血帶到至聖所內,灑在贖罪蓋上七次,並要獻香。第二次的祭獻是為百姓的罪過,在兩隻公山羊中抽籤,抽中者就被殺,再用它的血撒在至聖所內的贖罪蓋上,將剩下的血塗在祭台的四個角上(出卅10)。然後大司祭覆手在另一隻公山羊的頭上,承認百姓的罪過,將這隻山羊領到曠野之中,將它殺死。如此全體以民在天主面前按法律就成了無罪的民族。然後大司祭再穿上他的全幅禮服帶著火盤、乳香和牲血,再度進入至聖所內,到約柜上的贖罪蓋前,獻香、灑血為自己、家人和全體百姓奉獻贖罪之祭,完成了贖罪節的隆重儀式。大司祭有時也參與政事,主持會議,給君王舉行傅油禮(列上一7,8,39;列下十一12)。充軍之後以民的政權從未正式恢復,大權漸漸落入大司祭之手。後來在羅馬帝國的占領時期,大司祭的職權更成了賄賂的對象。自公元前第二世紀始,大司祭更成了宗教和政治的全權代理人,統一治理政務和教務(友四6~8;加上十二6;加下十10;十一27),成為「公議會」的最高首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