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修理折舊

大修理折舊是我國建國初期使用的經濟概 念。我國財會制度中,曾把固定資產折舊分為基本折舊和大修理折舊兩部分。大修理折舊即作為折舊處理的固定資產大修理費用。在計提時,把有關大修理費用與折舊費用合併,借記有關生產費用帳戶,貸記“折舊基金”帳戶;同時借記“國家基金”帳戶,貸記“折舊”帳戶,再借記“折舊基金”帳戶,貸記“大修理折舊基金”帳戶,以備大修理工程使用。

大修理工程完工後,借記“大修理折舊基金”帳戶,貸記“大修理工程支出”;同時借記“折舊”帳戶,貸記“國家基金”帳戶。1965年2月15日,財政部在《關於改進企業生產費用開支範圍和大修理費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規定,企業提取大修理基金不再沖減固定基金,大修理費用不再作恢復固定資產價值處理,從此取消大修理折舊,基本折舊改為現在的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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