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圍證據

“外圍證據”,從理解上應該指的是“間接證據”,即不能直接證明犯罪行為系被告人實施的證據。實際上,中國證據立法、理論和實務中並無“外圍證據”這一術語。

簡介

“外圍證據”是相對於“核心證據”而言,就叫“間接證據”。應該是指該證據內容無法直接證明其直接實施了犯罪行為。在證據的分類中並沒有“外圍證據”之說,與此相近的有直接證據間接證據。 根據《刑訴法》規定的證據要求,在沒有直接證據的情況下,只要其他間接證據確實、充分,並能形成證明案件成立的鏈條的,可以證實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一個案件的核心證據其實很少,甚至只有一個,其他的基本上都可以說是“外圍證據”,假如一個案件的證據鏈需要100環,應該是環環相扣,缺一不可,缺任何一環都不能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條。這些外圍證據恰恰也是支持核心證據的基礎,是非常重要的。

證明力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法務部聯合發布的《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3條明確規定:“沒有直接證據證明犯罪行為系被告人實施,但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

(一)據以定案的間接證據已經查證屬實;

(二)據以定案的間接證據之間相互印證,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

(三)據以定案的間接證據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

(四)依據間接證據認定的案件事實,結論是唯一的,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懷疑;

(五)運用間接證據進行的推理符合邏輯和經驗判斷。”

這意味著,即使案件中沒有直接證據而僅有間接證據,只要間接證據能夠形成證據鎖鏈,且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法定證明標準,仍然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

實踐意義

複雜案件

查辦複雜案件,比如傳銷案件等,案件的進展往往被迫從外圍開始,甚至是循著蛛絲馬跡開始調查,往往是從外圍證據尋找案件的突破口,在沒有核心證據支持的情況下通過外圍證據形成證據鏈。

賄賂案

實踐中看,賄賂案件證據的索取方法從整體講,一是從內圍取證,即從被告人口供上突破;一是從外圍取證,即從其他人身上或場所取證。在外圍取證方面,除犯罪分子的一些書證、物證之外,大多是涉及案件的間接證據。

因為案件行為通常都很隱秘,多數沒有文字、帳據等直接證據,能用於定案的直接證據,多為行賄方的證言和受賄人供詞。而雙方都有罪,收集口供非常困難。在這種情況下,間接證據就是確認定罪的重要依據,比如賄賂款物的來源和去向,受賄人為行賄人謀取利益的情況等。由間接證據構成的證據鏈節越多,結合越密切,其證明作用越大,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可能性就越低。

與薄熙來案

2013年,在薄熙來貪污、受賄、濫用職權案庭審中,被告人薄曾多次在證據答辯中提出所謂“外圍證據”的觀點。例如,針對起訴書指控的收受唐肖林財物的問題,被告人答辯稱:“剛才公訴人提出的證詞證言都是外圍證言,絕大部分都是外圍證據,與本案關係不大,不能證明我有罪。”關於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唐肖林的大連國際公司謀利的事實,薄說,“我認為這組證據、書證都是客觀的,但這些證據和我犯罪關係不大,都屬於外圍證據,而且我做的批示都是例行公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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