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印刷企業

”“外商投資印刷企業從事印刷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中國法律、法規,接受印刷業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外商投資印刷企業的正當經營活動及投資各方的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的保護。 (三)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的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外商投資印刷企業
【注音】wàishāngtóuzīyìnshuāqǐyè
【釋義】是指外國機構、公司、企業(以下簡稱外方投資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和中國公司、企業共同投資設立的中外合營(包括合資、合作)印刷企業和外方投資者投資設立的外資印刷企業。
2002年1月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的《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暫行規定》: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
“外商投資印刷企業從事印刷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中國法律、法規,接受印刷業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外商投資印刷企業的正當經營活動及投資各方的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的保護。”
規定還明確提出,“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的中、外方投資者應當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並具有直接或間接從事印刷經營管理的經驗。
(二)外方投資者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能夠提供國際先進的印刷經營管理模式及經驗;
2.能夠提供國際領先水平的印刷技術和設備;
3.能夠提供較為雄厚的資金。
(三)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的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四)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印刷企業註冊資本不得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印刷企業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元人民幣。
(五)從事出版物、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中外合營印刷企業,合營中方投資者應當控股或占主導地位。其中,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中外合營印刷企業的董事長應當由中方擔任,董事會成員中方應當多於外方。
(六)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
審批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除依照前款規定外,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印刷企業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劃。”
“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應先向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申請檔案:
(一)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申請書。
(二)各方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簽署的項目建議書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各方投資者的名稱、住所;2.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經營範圍、註冊資本及投資總額;3.各方投資者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三)各方投資者的註冊登記證明(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複印件)和資信證明。
(四)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擬投入國有資產的評估報告確認檔案。
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自收到規定的全部檔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送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以及“外商投資印刷企業不得設定分支機構。”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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