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制度

外匯制度

外匯制度是指一國政府對外匯的收支、買賣、借貸、轉移以及國際結算、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實施管理的一整套制度。

類型

現階段世界各國的外匯制度主要有三種類型:

①全面管理型,即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外匯收支都實行管理,匯率也由官方來確定和調整,而且往往具有多重匯率。

②部分管理型,即對經常項目的外匯收支不實行或基本不實行管制,但對資本項目的外匯收支仍進行管制,匯率由多重匯率變為單一的、由市場決定的匯率。

③基本不管型,即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外匯收支不實行普遍的、經常的管制,匯率已完全市場化。

構成

一般地講,外匯制度主要是由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制度實施機制三部分所構成。

1.非正式外匯制度(又稱為非正式約束)是指在外匯交易中交易主體雙方根據彼此長期交往中所自然形成而沉積下來的一種被社會認可和接受的傳統與習慣。其主要表現形式為居民外幣偏好、心理預期、外幣資產保值觀念。其中心理預期是核心,它往往影響外匯交易的發展。

2.正式外匯制度是指由國家或實施外匯管制的代理機構為保證外匯交易的有效進行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規和政策等。主要是各國匯兌安排制度與匯兌限制法規,涉及匯率制度安排、外匯市場開放程式、外匯資產凍結、外匯交易限制,以及國際收支調節機制等。

3.外匯制度實施機制是指一個國家外匯制度發生作用的實施辦法、傳導手段與保證措施。一國外匯主管部門(如外匯管理局或中央銀行)是外匯制度的建立者和監督者,同時又是外匯制度實施機制的傳導者(如外匯主管當局的下級機構),而充當外匯制度實施機制的傳導機構則主要是各金融機構。外匯交易主體則是外匯制度實施機制發生作用的客體。外匯制度實施機制是保證外匯制度實施傳導機制的健全和外匯制度實施能否有效的關鍵。

新中國外匯制度建立於20世紀50年代,但當時由於外匯交易規模較小,因而外匯制度比較粗糙,適應於“大一統”的高度集中計畫體制。改革開放後,國家著手建立新的外匯制度,指導建立外匯制度的意識和觀念,實現由指令性計畫向指令性計畫與指導性計畫相結合的轉變。然而,中國外匯制度真正發生歷史性的變化卻是自1994年以後。1994年,國家對外匯制度進行創新,實行全新的匯率制度、匯兌制度和儲備制度以及外匯風險預警制度,至今,外匯制度建設已取得了長足的發展,經常項目匯兌實現全部可兌換,資本項目兌換也實現有條件的開放,外匯資金交易範圍逐步放寬,外匯交易主體進一步擴大,外匯交易費用大大降低,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開始成長。

分類

劃分外匯制度的類型,需要從多種視角來考慮。

1.從供求關係角度來看,外匯制度可分為均衡性外匯制度和非均衡性外匯制度。所謂均衡性外匯制度,是指在影響外匯制度需求和外匯制度供給的因素一定時,外匯制度供給適應外匯制度需求。這是一種在既定的外匯制度安排下的“帕累托最優”。所謂非均衡外匯制度,是指外匯交易主體對現有的外匯制度不滿而產生改變動機,或者是現存的均衡外匯制度由於受到外部力量的衝擊或拉動而發生非均衡,但現存的外匯制度尚未發生顯著變化的一種狀態。它表明,若衡量淨收益,現有的外匯制度安排和外匯制度結構已明顯不及另一種可供選擇的外匯制度安排和外匯制度結構。

2.從制度承受主體來看,外匯制度又可分為外匯組織制度、外匯市場制度、外匯監督與調控制度(外匯管理或外匯管制)等。其中,外匯組織制度是指一國的外匯監管機構的合理布局、監管人員的科學配置等機制安排,如美國的財政部、日本的大藏省和中國的人民銀行及外匯局,均是外匯組織制度及其變遷制度的承擔者。外匯市場制度是指外匯交易主體必須遵守的市場遊戲規則。外匯監督與調控制度是指一國政府授權國家貨幣金融當局和其他政府機構,對外匯資金交易、國際間結算乃至匯率進行監督管理,並對外匯市場進行巨觀干預,以保證一國外匯交易得以健康、有序地開展。

3.從制度意義來看,外匯制度則可分為正式外匯制度和非正式外匯制度,這兩種制度的概念前面已給出,在此不再贅述。

功能

外匯制度除了影響個人和經濟組織的具體交易行為外,還調節著一國的國際收支狀況。因此,外匯制度的功能有一定的特殊性。

(一)有效規範外匯市場交易主體交易行為,促進外匯交易沿著健康、規範的軌道運行。資金的逐利性決定了外匯交易要以規避風險、保值增值為前提,而實現規避風險、保值增值需要藉助於外匯交易工具和品種來完成,因而,一國要保證外匯交易行為健康、有序進行,維護外匯市場穩定發展,必須依賴於外匯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二)合理安排本國交易項目匯兌開放程式,有效防範和抵禦國際遊資和全球金融風波的衝擊,維護國家外匯金融的穩定。由於外匯資金具有跨境流動的特點,易於國際熱錢的套利和套匯行為,加上一些已開發國家借經濟全球化之名極力向外傾銷其閒遊資本、價值觀念,強權要求開發中國家五條件開放金融(資本)市場和接受匯率協定,因而,作為“貨幣海關”,外匯制度是一國政府抵禦強權政治、根據國情對外承諾安排金融市場開放進程、抗擊國際遊資和全球金融風波衝擊的最有效工具。

(三)穩定外匯資金價格,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外匯資源。在沒有外匯制度的前提下,外匯價格會因供求關係的影響而變動。而這個資金價格是以匯率方式來表現。若供求發生高頻率、大幅度變化時,匯率的變化則會難以捉摸,這將不利於國內進出口商和投資者核算成本,加大貿易風險和投資風險,因此,通過外匯制度的實施則可以穩定外匯價格,使外匯資源能得到有效、充分的配置和利用。

(四)維護國際收支平衡。一國國際收支出現大量順差或逆差,均是失衡的表現。國際收支失衡必然會影響本國幣值穩定和國際地位,若是長期失衡則將影響國內經濟的發展,因此,當今世界各國大多把維護國際收支平衡作為國家巨觀經濟的四大目標之一,並充分運用外匯制度所賦予的調控手段,採取鼓勵或限制進出口和控制資本流出和流人的措施來調節國際收支狀況。

演變

我國的外匯制度在改革開放前實行的是高度集中統一的、以行政手段為主的全面管理型體制。改革開放以後,市場因素在外匯資源配置中的作用和比重逐漸加大,特別是在外匯留成制度的基礎上,於20世紀80年代後期形成了外匯調劑市場。為建立一個高效、透明、與市場經濟體制相吻合的外匯制度,我國於1994年和1996年進行了一次力度很強的外匯制度改革。其主要內容是:

①匯率並軌,實行單一的、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

②取消長達15年的外匯留成制,對經常項目下的外匯收支實行銀行結匯和售匯制度,從1996年12月1日起實行人民幣經常項目的可兌換,1997年1月14日又以立法的形式明確規定,國家對經常性國際支付和轉移不予限制。

③建立了匯價、規則、主體、市場結構全國統一的外匯市場,消除了外匯供求地區分割和地區匯差,使外匯資源得以在全國範圍內統一配置。

④取消了境內外幣計價結算,外匯券作為特定環境下的產物於1996年初正式停止使用。

20世紀90年代中的這次外匯制度改革使我國外匯管理由直接管理為主轉向以間接管理為主,並實現了規範化和法制化,但對資本項目的外匯收支仍實行一定的管制,以防止資本大量地、無序地流人流出,衝擊國內金融市場,影響甚至破壞整個巨觀經濟的平衡。因此,我國目前的外匯制度基本上屬於部分管理型。未來改革的目標是在經常項目下可兌換的基礎上,創造條件,逐步放開,推進資本項目下可兌換,從而實現人民幣的完全可兌換。

安排

在經濟金融全球化的今天,幾乎沒有一個國家或經濟體不建立自己的外匯制度,沒有一個國家或經濟體對外匯交易完全採取自由化市場制度。各國往往通過匯兌安排和匯兌限制方式實施自己的外匯制度。因此,從監管角度來說,實施外匯制度相當於實施外匯管理(Exchange Administration)或外匯管制(Exchange Control)。因此,建立外匯制度並根據外部影響因素作出制度安排,是規範外匯交易行為、規避外匯風險的重要內容和內在要求,尤其是有利於保護外匯交易主體的一般利益,降低外匯交易費用,避免市場失靈,防止國際遊資衝擊,彌補外匯監管信息不對稱。此外,當今交易電子信息化的日新月異使得外匯資金交易在瞬時之間完成,大量的外匯交易衍生工具層出不窮使得外匯交易風險性大量增加,外匯制度安排的科學性、有效性、合理性將與國家巨觀經濟金融運行的安全性、穩定性緊密地聯繫在一起,從而決定外匯制度實施效果的高低。1994年後,中國的外匯制度安排在把握金融外匯對外開放的尺度上,本著維護髮展中國家利益的原則,採取先放開經常賬戶後放開資本賬戶的策略,先實現經常項目人民幣完全可自由兌換,後逐步實現資本項目可兌換,贏得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一些已開發國家的讚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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