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
稅法對處理壞賬損失的規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 84號)對壞賬損失的處理方法、壞賬準備金提取比例和壞賬的認定條件等進行了規定。
處理方法
壞賬處理方法包括直接轉銷法和備抵轉銷法兩種。直接轉銷法是指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原則上按實際發生額據實扣除;備抵轉銷法是指納稅人經稅務機關批准,先提取壞賬準備金,在發生壞賬損失時沖減壞賬。如果實際發生的壞賬損失超過已提取的壞賬準備金,可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如果已核銷的壞賬收回時,應相應增加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
稅法對壞賬準備金提取比例有明確規定,壞賬準備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過年末應收賬款餘額的5‰。計提壞賬準備的年末應收賬款是納稅人因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等原因,應向購貨客戶或接受勞務的客戶收取的款項,包括代墊的運雜費。稅法同時規定,納稅人對非購銷活動的應收債權以及關聯方之間的任何往來賬款不得提取壞賬準備金;關聯方之間往來賬款也不得確認為壞賬。
兩種壞賬處理方法的比較:納稅人採用直接轉銷法時,對日常核算中應收款項可能發生的壞賬損失不予考慮,只有在實際發生壞賬時,才作為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同時沖銷應收款項。這種方法的優點是賬務處理簡單、實用,其缺點是不符合權責發生制和收入與費用相互配比的會計原則。在這種方法下,只有壞賬已經發生時,才能將其確認為當期費用,導致各期收益不實;另外,在資產負債表上,應收賬款是按其賬面餘額而不是按淨額反映,這在一定程度上歪曲了期末的財務狀況。
備抵轉銷法是採用一定的方法按期估計壞賬損失,計入當期費用,同時建立壞賬準備,待壞賬實際發生時,沖銷已提的壞賬準備和相應的應收款項。採用這種方法,壞賬損失計入同一期間的損益,體現了配比原則的要求,避免了企業明盈實虧,在報表上列示應收款項淨額,使報表使用者能了解企業應收款項的可變現金額。
影響
兩種方法對企業納稅有何影響呢?兩種方法的根本區別是在壞賬損失計入期間費用的時間不同,直接轉銷法只有在壞賬實際發生時,才將壞賬損失計入期間費用;而備抵轉銷法在年末先將壞賬準備計提出來,增加當期費用,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待壞賬損失實際發生時,再沖減壞賬準備金。由此可見,採用備抵轉銷法可增加當期扣除項目,降低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即使兩種方法計算出的應繳納所得稅數額是一致的,但備抵轉銷法將應納稅款滯後,等於享受到國家一筆無息貸款,增加了企業流動資金。下面舉例說明。
某內資企業2001年12月31日應收賬款借方餘額為5000萬元,經稅務機關批准同意按5‰計提壞賬準備。2002年1月10日發生壞賬損失10萬元,經稅務機關批准同意核銷。2002年6月10日重新收到已確認的壞賬損失5萬元。
如果採取直接轉銷法,2002年1月可以將10萬元的壞賬損失計入管理費用扣除,在2002年6月10日重新收回已確認的5萬元壞賬損失時,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萬元,因此採用直接轉銷法計入管理費用的只有5萬元。而採用備抵轉銷法計入管理費用的就高達25萬元。如果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企業處理壞賬損失採用備抵轉銷法,較採用直接轉銷法在2001年度要減少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僅此一項就可少繳企業所得稅6.6萬元。
綜上所述,企業會計人員從企業利益出發,在稅法準許的情況下,應該選擇壞賬損失備抵轉銷法,可以少繳企業所得稅,減輕企業負擔,增加企業流動資金。特別是大中型企業,年末應收賬款在億元以上者,提起的壞賬準備金很多,進行這樣的籌劃就顯得更為重要。
以上籌劃屬於正常情況下的舉措。如果出現特殊情況,思路就會不同。比如,如果某企業2001年處於免稅期,有營業利潤,應收賬款借方餘額為3000萬元,採取備抵轉銷法,可以計提壞賬準備金15萬元。但因為其處於免稅期,對納稅情況不產生影響。2002年該企業進入正常納稅期,應納稅所得額為200萬元,2002年發生壞賬損失10萬元。因為該企業採取備抵轉銷法,壞賬損失10萬元套用壞賬準備金沖減,應納稅所得額仍為200萬元,應納稅66萬元。如果該企業採取直接轉銷法,壞賬損失10萬元可以直接進入管理費用,減少10萬元的應納稅所得額,則該企業2002年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90萬元,應納稅62.7萬元,比備抵轉銷法少3.3萬元。因此,採取哪種方法,還要根據企業情況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