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增值稅專用發票簡稱;二指一般納稅人申請增值稅發票增加供應業務。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第37號)第三條第三項規定,關於輔導期的一般納稅人企業按次領購數量不能滿足當月經營需要的,可以再次領購,但每次增購前必須依據上一次已領購併開具的專用發票銷售額的4%向主管稅務機關預繳增值稅,未預繳增值稅稅款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不得向其增售專用發票。
2.根據《關於修改若干增值稅規範性檔案引用法規規章條款依據的通知》(國稅發〔2009〕第10號)第七條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37號)第三條第三項有關企業增購專用發票必須按專用發票銷售額的4%預繳增值稅的規定,修改為按3%預繳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