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堡壘原則”(CastleDoctrine),也叫做“堡壘法”(CastleLaw),或者“住宅防衛法”(DefenseofhabitationLaw)。該法律規定:對非法侵入和暴力襲擊,主人、租戶、委託保管人等,有權使用致命武力來保護其“堡壘”。住宅“堡壘”包括院子和車道。有些州的法律更進一步將工作場所和私人車子都歸入“堡壘”範圍,不可侵犯。
案件由來
一個因為誤會被擊斃的日本學生
1992年10月17日晚上8點多,美國路易斯安那州的16歲的日本留學生服部剛丈和一個朋友,去參加萬聖節派對。兩人按地址找到了一個民宅,誤以為就是他們要找的開派對的地方。按了門鈴,沒有人開門。兩人疑惑地返迴路邊停車處,準備離開。就在這時,民宅的車庫門開了,女主人出現在車庫門口。兩人慶幸沒有弄錯地方,快步跑向女主人。女主人害怕地跑進屋裡,告訴丈夫,外面有人,快拿槍。她的丈夫--30歲的皮埃斯,提著馬格南手槍出來看究咋回事,看到兩個人朝他迅速走近,於是喝令“別動”。但服部仍然朝他走近,並說“我們來這裡參加派對”。但是,皮埃斯還是開了槍,服部距離他5英尺,胸部中彈倒下。
為了保護自身可使用致命武力
皮埃斯回到屋裡,關上門,叫妻子打“911”緊急電話報警。警車和救護車趕到後,服部已經奄奄一息,數分鐘後因肺部失血過多,回天乏術。1992年11月4日,皮埃斯在他所在地巴頓魯基被以殺人罪的罪名起訴。1993年5月23日,地方法院經過7天的審訊,12名陪審員一致認為,皮埃斯無罪。皮埃斯被判無罪(後來在壓力下他被追加判了一個輕罪),法律依據是:為了保護自身和財產的安全,對侵入私宅者可以使用致命武器。
基本條件
法律允許使用致命武力來對付侵入者的最基本的條件是:
一個侵入者,必須是正在試圖或已經試圖非法地,並且(或者)強行,進入並非空置的住房、商行或汽車。
只要發現這樣的侵入者,就可以使用致命武力。打死了他,未必成為英雄,但肯定無罪。
當然,堡壘法有許多具體的條款,不能濫用。比如:將一個仇家騙到自己的“堡壘”然後“做了”他。那樣的話,就是謀殺了。
重要意義
類似的對於財產權的說法僅僅是要表明:為了享有一定的生存空間,人們必須有一定的行使選擇權和決定權的空間。
私人的合法財產和空間受到法律的保護,“堡壘原則”即體現了對這種精神的重視。“私宅不受侵犯”的觀念所以在美國流傳下來。其實,這種精神並非美國所獨有,在世界範圍內的很多地方這都是一種傳統。這種規則背後,體現的是對私權與私有財產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