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基線是根據聯合國1958的領海及毗鄰地區協定和1982年的海洋法公約(thelawofseaconvention)決定下來的,通常是沿海地區的低水線,也稱為“直接基線”。如同沿海國家公開承認海圖上標誌的那樣。在美國,基於聯邦法院的決議,這一概念得到了進一步的解釋:美國基線是沿海較低低水線的平均線,和美國官方在海圖上顯示的一樣。在河口、海灣灣口和複雜海岸線的外部端點,基線繪製將繞過這些地方。基線以內的內陸水體如海灣、河口、江河和湖泊因國家主權而被稱為國內水體。國際法規定,每個沿海國都有領空、水體、海底和領海底土的主權,並給予外國船舶通過的某些權利,以及有限條件下外國飛機飛越的權利。1793年國務卿托馬斯·傑斐遜當政以來的200年時間裡,美國對外宣布的領海是基線外的3海里。1988年美國總統里根宣布美國的領海是基線外的12海里,與海洋法公約的規定相一致。這一宣布只是出於國際法的目的而擴展了領海,很明顯沒有改變國內法的意圖。
分類
領海基線主要分兩類:正常基線和直線基線。正常基線:海洋法公約第五條,“領海寬度的正常基線是沿海國官方承認的大比例尺海圖所標明的沿岸低潮線”。海洋法公約第六條,“在位於環礁上的島嶼或有岸礁環列的島嶼的情形下,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是沿海國官方承認的海圖上以適當標記顯示的礁石的向海低潮線”,說明了礁石在確定領海基線中的地位。
直線基線:根據海洋法公約第七條,考慮到海岸的實際狀況,在海岸線不穩定或者非常複雜的情況下,可以採用某些固定點的連線來確定基線。一般說來,直線基線法確定的領海基線要比正常基線離陸地更遠,沿海國可以藉此獲得更大的利益,因此對直線基線的確定方法進行了限制。諸如對海岸的偏離作了原則上的規定;一般地,否定了低潮高地[注]普遍作為基點的可能性。直線基線法的適用場合也有一定的限制,“一國不得採用直線基線制度,致使另一國的領海同公海或專屬經濟區隔斷”。
這兩種方法可以交替使用。海洋法公約第十四條,“沿海國為適應不同情況,可交替使用以上各條規定的任何方法以確定基線”。群島國家有特殊的劃定群島基線的方法。
確定
基線的確定,具體操作上還包括很多其他問題,如河口、港口、海灣、海峽等處的劃定方法。河口:海洋法公約第九條,“如果河流直接流入海洋,基線應是一條在兩岸低潮線上兩點之間橫越河口的直線”。
港口:海洋法公約第十一條,“構成海港體系組成部分的最外部永久海港工程視為海岸的一部分”,也即永久性港口設施作為陸地的一種延伸,和陸地具有相同的地位。那么,一般說來,港口內的水域,就屬於內水。
海灣:海洋法公約第十條,“海灣是明顯的水曲,其凹入程度和曲口寬度的比例,使其有被陸地環抱的水域,而不僅為海岸的彎曲。但水曲除其面積等於或大於橫越曲口所劃的直線作為直徑的半圓形的面積外,不應視為海灣”。以上規定了法律意義上的海灣,注意和地理學中的海灣的區別。其中水曲面積的計算還有詳細的規定。“如果海灣天然入口兩端的低潮標之間的距離不超過二十四海里,則可在這兩個低潮標之間劃出一條封口線,該線所包圍的水域應視為內水”。另外,還有“歷史性海灣”一說,屬於特殊個例。
海峽:性質上與海灣類似。但情況略比海灣複雜。海峽寬度如果小於兩倍領海寬度,且兩岸都屬於同一國家,則該海峽屬於內水。內水和領海雖然都屬於一個國家的領土,但是其地位不同。主要的差別在於國家對該區域享有的管轄權力嚴格程度不同。內水和陸地領土基本是同一個地位,國家享有完全的排他性權利(但仍有若干細微差別,下面將會談到)。而領海則允許外國船舶無害通過,相對說來,是半開放性的區域。
然而,內水還是有一些例外的情況。內水分湖泊、河流、運河、內海等。對於遇難或者躲避惡劣自然現象的外國船舶,一般允許其駛入內海區域。按照海洋法公約第八條,“如果按照第七條所規定的方法確定直線基線的效果使原來並未認為是內水的區域被包圍在內成為內水,則在此種水域內應有本公約所規定的無害通過權”,也就是說,內海還有兩類。一類是正常基線下高潮線和低潮線之間的海域,另一類是直線基線和海岸高潮線之間的除第一類以外的其他海域。第二類的內海,外國船舶擁有無害通過權,在這一點上和領海類似。這一規定,是考慮到實際的需要。
另外,對於國際航行的海峽,即使該海峽為內水,仍然要受到相關的規定約束。詳細可參見海洋法公約第三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