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會計等式

這一等式表明,會計等式之所以成立就是因為資產和權益是同一事物的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歸企業所有的一系列財產(資產),另一方面是對這些財產的一系列所有權(權益)。 這樣,上述等式又可表達成: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這就是基本的會計等式。 換言之,企業的所有資產都必定有相應的來源,這樣,“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這一等式,在任何情況下,其左右平衡的關係都不會被破壞。

任何企業要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定有一定數量的資產。而每一項資產,如果我們一分為二地看,就不難發現,一方面,任何資產只不過是經濟資源的一種實際存在或表現形式,或為機器設備,或為現金、銀行存款等。另一方面,這些資產都是按照一定的渠道進入企業的,或由投資者投入,或通過銀行借入等,即必定有其提供者,顯然,一般人們不會無償地將經濟資源(即資產)讓渡出去,也就是說,企業中任何資產都有其相應的權益要求,誰提供了資產誰就對資產擁有索償權,這種索償權在會計上稱為權益。這樣就形成了最初的會計等式:
資產=權益

這一等式表明,會計等式之所以成立就是因為資產和權益是同一事物的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歸企業所有的一系列財產(資產),另一方面是對這些財產的一系列所有權(權益)。而且,由於權益要求表明資產的來源,而全部來源又必與全部資產相等,所以全部資產必須等於全部權益。
而權益通常分為兩種:一是以投資者的身份向企業投入資產而形成的權益,我們稱為所有者權益;
另一種是以債權人的身份向企業提供資產而形成的權益,我們稱之為債權人權益或負債。
這樣,上述等式又可表達成:
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
這就是基本的會計等式。
然而上述等式仍存在不足。一方面,企業一旦進入正常的經營活動循環,其資產就會不斷地變換形態。這時,再試圖區分哪部分資產是業主投入形成的,哪部分資產是通過借款等渠道形成的,相當困難。對規模較大的企業來說,幾乎是不可能的。另一方面,從性質上看,債權人和業主對企業的要求權(權益)也是不同的。債權人希望借款人到期能順利償還本金,並能支付預定的利息;業主則希望通過有效的經營等活動,儘可能多地賺取利潤。另一方面,企業賺得再多,債權人也只能得到約定的本息,多餘的就歸所有者了,這樣,上述資產負債表等式也可以表述為:
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
這一等式一方面表明,負債的求償能力高於所有者權益,另一方面,表明所有者權益是企業全部資產抵減全部負債後的剩餘部分,因此,所有者權益也被稱為“剩餘權益”。這一術語,形象、貼切地說明了企業所有者對企業所享有的權益和風險:當企業經營成功、不斷實現利潤時,剩餘權益就越來越大;反之,如果企業經營失敗,不斷出現虧損,剩餘權益就會越來越小;當企業資不抵債時,剩餘權益就為零或負數。
對基本會計等式,我們要理解、牢記的是:任何時點,企業的所有資產,無論其處於何種形態(如現金、銀行存款、固定資產等),都必須有相應的來源。或者是借入的,或者是所有者投入的,或者是經營過程中所賺取的(這一部分也歸所有者)。換言之,企業的所有資產都必定有相應的來源,這樣,“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這一等式,在任何情況下,其左右平衡的關係都不會被破壞。

擴展的會計等式

“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中含有三個基本的會計要素,我們知道,其中資產與負債可以確定地進行計量,而所有者權益則會隨著生產經營的進行,即隨著利潤(收益)的實現而變化。而利潤(收益)是隨著費用的產生和收入的實現而實現的,在實際工作中,企業賺取的利潤是收支相抵後的餘額,它們的關係是:
利潤=收入-費用(*)
收入的增加表現為資產的增加,同時由於負債是確定的,所以根據基本的會計等式,就必然表現為所有者權益的增加;同樣,費用的增加必然表現為所有者權益的減少。可見,利潤的增加必然表現為所有者權益的增加,意味著企業經營規模的擴大,因此基本的會計等式可表示為: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利潤)
由(*)式:
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
這就是擴展的會計等式或稱動態的會計等式。
該等式也可表示為:
資產+費用=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
到了會計期末,當利潤進行分配或虧損進行彌補後,仍有:
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
會計等式是複式記賬、編制會計報表等會計方法的理論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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