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域名註冊服務機構變更工作,維護域名用戶權益,根據《中國網際網路域名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域名變更前的註冊服務機構為轉出方,變更後的註冊服務機構為轉入方。
第三條 域名持有者在下列情況下不能申請變更域名註冊服務機構:
(一) 該域名註冊後不滿60日;
(二) 距該域名續費日不滿15日;
(三) 該域名處於拖欠注冊費用狀態中;
(四) 該域名持有者的主體身份不清楚或者存在爭議;
(五) 該域名處於在司法機構、仲裁機構或域名爭議解決機構處理期間。
第四條 域名持有者應當按照申請註冊域名時所選擇的變更確認方式向轉入方提出申請。
第五條 轉入方應當保留獲得域名持有者申請變更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授權的有關證明材料。當中國網際網路信息中心或轉出方要求時,轉入方應當提供已經獲得域名持有者明確和充分授權的有關證明材料。
第六條 轉入方在收到域名持有者的變更域名註冊服務機構申請後,應當向中國網際網路信息中心提出變更請求。
第七條 在收到轉入方的變更請求後,中國網際網路信息中心應當以書面形式(包括電子形式)通知轉入方和轉出方。如果轉出方明確表示同意變更,或者中國網際網路信息中心在發出書面通知(包括電子形式)5日內,沒有收到轉出方的答覆,中國網際網路信息中心可以變更註冊服務機構。
第八條 如果轉出方拒絕變更請求,轉出方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包括電子形式)中國網際網路信息中心和轉入方,並說明拒絕的理由。拒絕理由包括:
(一) 該域名註冊後不滿60日;
(二) 距該域名續費日不滿15日;
(三) 該域名處於拖欠註冊費用狀態中;
(四) 該域名持有者的主體身份不清楚或者存在爭議;
(五) 該域名處於在司法機構、仲裁機構或域名爭議解決機構處理期間。
第九條 如果中國網際網路信息中心收到轉出方發出的第八條所列出的拒絕變更理由,域名持有者此次變更申請過程終止。
第十條 如果轉出方提供的拒絕理由不在第八條所列出的拒絕理由之列,中國網際網路信息中心可以執行域名註冊服務機構的變更。
第十一條 在更新資料庫,並變更註冊服務機構信息後,中國網際網路信息中心應當以書面形式(包括電子形式)通知轉出方和轉入方。
第十二條 域名註冊服務機構變更完成以後,轉入方應當向中國網際網路信息中心繳納一年的域名運行管理費。該域名的使用期限將在原有使用期限基礎上延續一年。
第十三條 本方法由中國網際網路信息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3年2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