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原則
基本醫療保險的水平要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
繳費辦法
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是否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
基本醫療保險原則上以地級以上行政區(包括地、市、州、盟)為統籌單位,也可以縣(市)為統籌單位,北京、天津、上海3個直轄市原則上在全市範圍內實行統籌(以下簡稱統籌地區)。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所在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執行統一政策,實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統一籌集、使用和管理。鐵路、電力、遠洋運輸等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企業及其職工,可以相對集中的方式異地參加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繳費率應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職工繳費率一般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隨著經濟發展,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率可作相應調整。
個人帳戶
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構成。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帳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用於建立統籌基金,一部分劃入個人帳戶。劃入個人帳戶的比例一般為用人單位繳費的30%左右,具體比例戶、由統籌地區根據個人帳戶的支付範圍和職工年齡等因素確定。
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要劃定各自的支付範圍,分別核算,不得互相擠占。要確定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準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從個人帳戶中支付或由個人自付。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主要從統籌基金中支付,個人也要負擔一定比例。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可以通過商業醫療保險等途徑解決。統籌基金的具體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以及在起付標準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醫療費用的個人負擔比例,由統籌地區根據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
保險報銷
需要到當地醫療管理中心或指定醫療機構醫保結帳視窗報銷。
其手續包括:本人身份證,醫保卡,原始發票,用藥清單,病曆本,清單,入/出院證等其它材料。
醫療保險的報銷是按比例進行的,一般在70%左右浮動。其報銷的比例和多少跟自己的檢查和用藥情況,醫療等級等因素有關。舉個例子就比較清晰了,A類藥品可以享受全報,C類就需要全部自負費用,而B類報80%,自負20%的比例。
某人用掉醫藥費總計9000元,而報銷公式是這樣的:(9000-800《起付線》-自費藥)*70%,如果說自費藥占據很大比例,其報銷下來是沒有多少金額的。
另外,需要到指定醫療機構就醫,這點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