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廂內外自治公所

1909年清政府正式頒布《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後,總工程局隨機改為“城廂內外自治公所”,成為整個華界由政府授權建立的地方自治總機關。
城廂內外自治公所就其權力行使而言,具有清政府讓渡給它的一部分權力,比如民政管理權、財政稅收權、公用事業管理權、工商管理權、文化教育事業管理權以及警務權、司法權等。
就其結構而言,它採用了代議機關的立法權和執行機關的行政權互相分離、制約的方式,比原先的清政府的官僚專制統治顯然有所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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