坑口電站工程

定義

在礦區附近選址就近使用煤炭,燃煤採用皮帶運輸或採用鐵路運輸但不占用國鐵運力,或採用汽車運輸,且運輸半徑一般不超過50km的發電工程。

坑口電站

坑口電站可以有效利用能源,成本低、見效快,對緩解供電緊張局面有積極作用,具有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生產的電能、熱能直接供應給煤礦生產使用,減少大電網的供電壓力,提高煤炭企業總經濟效益。同時,坑口電站就地出煤就地發電,不需要國家考慮鐵路建設或公路運輸問題,而且合理使用低熱值燃料,是廢物利用、節約優質煤、減少污染、改善環境的資源綜合利用項目。但是由於坑口電站選用的循環流化床鍋爐燃用煤研石等燃料,燃燒後的灰渣量也大,造成鍋爐等燃燒設備的磨損嚴重,必須從設計、運行多方面解決磨損問題,才能保證鍋爐的安全運行。

特殊性

坑口電站工程往往是指那些煤礦和電站共同開發的這樣一種情形,在這種情形中電站與煤礦存在極高的相互依存性。坑口電站項目建在煤礦附近,因而往往交通十分不便,電站必須依靠該煤礦才能獲得供煤,而很難從其他替代性來源獲得供煤。而從煤礦而言,他也很難將其產品從其他渠道銷售。

正是因為這種特殊的依存性 ,使得在坑口電站開發中其供煤協定存在很多特殊之處,以下就列舉其中比較重要的幾項:

A. 供煤協定的期限必須與PPA中的期限一致; 儘管非坑口電站的長期供煤協定中有些時候電廠也會要求供煤協定期限與PPA一致,但是這種要求並非完全必要,並允許有一定的彈性;

B. 在非坑口電站項目中,供煤方的供煤責任是近乎絕對的,也就是說在必須按照契約要求的數量和質量來供煤,如果某一特定煤源的儲量不足等,則其有義務通過替代性煤源來供煤。而在坑口電站項目中,買方(電廠)則在很多情況下不得不對煤礦的儲量風險不足、煤炭質量是否符合電站需求等承擔風險;

C. 由於煤礦缺乏替代性銷售渠道,因此往往坑口電站項目相對非坑口項目的供煤協定會有更為苛刻的照付不議的安排。如果電廠由於PPA項下的調度不足導致購煤量不足,電廠仍需按照供煤協定購買特定數量的煤。因此,很多時候在這種情況下PPA項下也會相應的設定最低調度量的要求,以確保這類風險能夠傳遞給購電方。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在坑口電站中,如果電廠在照付不議安排下被迫就多餘煤炭支付了費用,其很難將這些煤炭轉售(因為距離);

D.坑口電站項目供煤協定中的煤炭調度、運輸和存儲相對簡單和便捷,界面也更為清晰;

E. 在非坑口電站中,如果供煤方質量不符合要求,買方很重要的一個救濟措施是退貨。但是,在坑口電站項目中,在煤炭質量不符合要求時,退貨則不是一個可行的選項(因為沒有別的渠道獲得其他煤炭),這就要求買方/電廠從一開始就對煤礦進行調查,確保其質量能夠符合電廠需求。

F. 一般的非坑口電站項目的供煤協定一般都以煤炭價格指數計價,並根據煤的質量進行價格調整;而坑口電站項目中有時會根據煤炭開發成本來確定煤價而不是根據煤炭價格指數;

G. 在供煤方違約時,在非坑口電站中,供煤方/買方都很容易尋求替代性煤源,因此買方向賣方索賠的主要是替代性供煤的差價。而在坑口電站中,一旦供煤方違約,將導致買方在PPA項下承擔電費損失,因而此類供煤協定往往要求供煤方全額賠償相關損失;

H. 因為相互依存,任何一方終止供煤契約的權利都會被嚴苛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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