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
詞目:坐贓拼音:zuòzāng
基本解釋
1. [frame sb. fabricate a charge against sb.]〈方〉∶栽贓
2. [commit corruption offence]∶犯貪污罪
詳細解釋
1. 亦作“坐臧”。犯貪污罪;判貪污罪。
《漢書·景帝紀》:“吏及諸有秩受其官屬所監、所治、所行、所將,其與飲食計賞費,勿論。它物,若買故賤,賣故貴,皆坐臧為盜,沒入臧縣官。”《東觀漢記·鍾離意傳》:“顯宗時,意為尚書,交趾太守坐贓千金,徵還伏法。” 明 沈德符 《野獲編·台省·台省之玷》:“守制御史唐震,以欺取官物,誣陷人罪,逮至京,坐贓為民。” 林紓 《析廉》:“漢法,吏坐贓者皆不得為吏。鄙意此特用以匡常人,若君子律身,固已廉矣。”
2. 方言。栽贓。
基本概念
坐贓是《唐律》規定的六種(六贓)非法獲取公私財務的犯罪之一。六贓包括:受財枉法、受財不枉法、受所監臨、強盜、竊盜、坐贓。“坐贓”是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職權之便非法收受財物的行為。另外還有一些以“坐贓論”的情況。主要涉及借貸民事法律關係。唐代的借貸分為無償借貸(負債)和有償借貸(出舉)。唐代對無償借貸的保護力度大於有償借貸,對於無償借貸的債權人而言,若是債務人逾期不清償債務,則債權人可以告官對債務人的財務牽掣(類似於扣押或執行)。唐律也允許債權人採用債權人採用自力救濟的方式來牽掣,但是如果牽掣之物價超過債權,則超過部分以坐贓論。